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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關稅問題?

1.實盤可以撤回嗎?為什麽?

可以撤回。要約人必須以更快捷的通訊方式使撤回通知在要約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成交人,否則不能撤回。

2.什麽是“逾期受理”,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有時比要約人規定的有效期限晚到達要約人,這在法律上稱為“逾期承諾”,也稱逾期承諾。

對於逾期承諾,要約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要約人毫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受要約人其同意的意思。

2)如果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者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正常送達條件下能夠及時送達要約人,那麽這種逾期承諾仍然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受要約人其要約已經失效。

3.簡述FOB術語和CIF術語的區別。

1)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保險和運費。

FOB下,買方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在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FOB買方負責裝運、訂艙位和支付運費。賣方應負責裝貨、訂艙和支付CIF運費。

3) FOB指定裝運港;指定目的港。

4.簡述FOB術語和FAS術語的區別。

1)交貨地點不同。FOB是裝運港的離岸價;裝運港船上交貨價。

2)不同的風險轉移。FOB以船方為界,貨物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FAS風險以船方為界,賣方在船方完成交貨義務。

5.分析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異同。

FOB是裝運港的離岸價;CFR是成本加運費;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1)相似之處:

1都適合水運。

風險轉移也是壹樣,以裝貨港船方為界。

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支付關稅和費用。

所有貨物由買方在目的港收獲和進口。

所有貨物都在裝運港交付。

6都是性交的象征。

2)差異:

1的價格構成不壹樣。FOB只包括成本,CFR包括成本和運費,CIF包括成本、保險和運費。

2FOB買方負責裝貨和訂艙位支付運費;對於CIF和CFR,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3FOB和CFR由買方投保,並支付保險費;CIF由賣方投保,保險費由賣方支付。

6.在CIF條件下,買方在付款前就知道貨物已經丟失,可以拒付貨款嗎?為什麽?

妳不能。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壹種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只要按照合同規定交貨,並向買方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以收取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無論貨物在途中是否損壞,買方都必須支付貨款。

7.賣方根據CFR條款成交時需要特別註意哪些問題?為什麽?

貨物裝船後,賣方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辦理保險手續。因為如果賣方未能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貨物在海上航行中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8.班輪運輸有什麽特點?

班輪運輸有四個基本特征:固定航線、固定船期、固定港口和相對固定的運價。另外,班輪承運人負責裝卸,班輪運價已包含裝卸費。船舶和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免責是以船舶簽發的提單條款為基礎的。班輪運輸承運貨物的品種和數量更加靈活,貨運質量也更有保證。壹般可以在碼頭倉庫交接貨物。

9、按“件”為單位的交易可以采用5%增減的約定嗎?為什麽?

妳不能。根據UCP600的規定,對於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大宗貨物,除非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數量不允許增減,在付款不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情況下,允許貨物數量增減5%。當信用證規定的數量以包裝單位或數量計算時,溢短裝條款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缺,也就是不能用這個約定。

10.什麽是分批裝運和轉運?

分批裝運是指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幾次不同的航次、車次和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船後允許中途轉船到其他船上,到達目的港。

11.導出時可以接受“端口選擇”嗎?為什麽?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要求:

1)規定可選港口數量壹般不超過3個,每個可選港口必須在同壹航線上,且是壹般班輪公司船舶可以停靠的基本港口;

2)合同中應規定因選擇卸貨港而增加的運費和附加費應由買方承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照所選港口的最高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所以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就可以接受“端口選擇”。

12,論海運提單的性質。(討論)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產權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控制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3)運輸合同證明。提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中的條款列出了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免責。如雙方發生爭議,本條款應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是同船同航次多次裝載的分批裝運理論嗎?為什麽?

不是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壹份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幾個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以相同的方式、相同的路線裝運,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和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的目的地相同,就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1)危險必須是真實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的。

2)該危險必須危及船舶和貨物的安全。

3)救援措施必須合理、有意圖。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必須是有效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以拒付嗎?為什麽?

可以拒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管理規定,自提單簽發之日起,議付日期超過265,438+0天的提單為逾期提單,銀行不會在其信用證項下議付。

16,除外條款及其範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某些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不承擔責任。

保險人的基本保險除外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2)由於托運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

3)在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因質量低劣或數量不足而造成的損失。

4)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質量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場下跌和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17.收藏的意義和特點是什麽?(討論)

含義:是指收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獲得付款/承諾,或根據付款/承諾移交商業單據,或根據其他條款或條件移交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說,付款交單比承兌交單更優惠。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無法在貨款未支付的代收行將相關商業單據交付給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支付貨款就無法取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支配權和處置權仍屬於出口商。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對遠期匯票履行承兌手續,就可以拿著商業單據到代收行提貨。如果進口商提貨後到期拒付賬單,或者進口商破產無力支付,出口商將遭受損失。

2)對於進口商來說,收集方式既方便又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先交貨,進口商後付款,即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金融便利,進口商不需要預付資金,或者只需要短期預付資金。

18.戰爭險和基本險的責任起點和終點有什麽區別?

基本保險的責任起止期通常采用國際保險業常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貨物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包括海運、陸運、內河和駁運)離開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地,直至貨物交付到保險單載明的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地或被保險人用於分撥、配送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地,保險人的承保責任才開始生效。

戰爭險責任的起止限於“海洋運輸貨物險”,即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從貨物在保險單所規定的啟運港裝船時開始,到海船或駁船離開保險單所規定的目的港時結束。

19.出口采用托收方式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風格,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制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

2)準備過程中要小心。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不審核。進口商為降低自身風險,應仔細審核單據,確保出口貨物符合合同要求,防止因單據制作錯誤導致進口商拒付貨款。

3)以後特別註意D/P,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控制保險風險。出口合同應以CIP或CIF術語訂立,出口商應辦理運費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托收進口,付錢給銀行取得單據,後來發現單據是假的,是銀行的責任嗎?為什麽?

銀行不負責。因為托收的性質是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只是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不保證付款人承擔必然的付款責任,也不檢查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討論)

信用證是指壹種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它構成開證行對相符單據予以兌付的堅定承諾。信用證是銀行出具的有條件付款承諾。

特點:1)發卡行負責初級支付。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擔保付款,所以銀行代替了申請人,處於第壹付款人的地位。

2)信用證是獨立的單據,而不是獨立的合同。信用證是以銷售合同為基礎的。但信用證壹旦開出,就成為從買賣合同中分離出來的另壹份合同,不再受原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跟單業務。在信用證模式下,實行的是憑單據付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下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22.什麽是信用證?它適用於哪些貿易方式?

互惠信用證是指由兩份信用證的申請人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壹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有什麽區別?

1)備用信用證項下,只有在申請人不履行業務的情況下,受益人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將成為備用單據。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才能要求開證行付款。

2)備用信用證使用更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跟單信用證壹般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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