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並使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但是,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壹般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適用於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也有很大的不同。總結壹下,適用於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等。
壹.國際商務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1)《國際貨物銷售統壹法公約》(海牙,1964)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維也納,1980)
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紐約,1974)。
2.國際貨物運輸公約
(1)統壹提單某些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24)
(2)《修改統壹提單若幹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議定書》( 1968)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以下簡稱漢堡規則,1978)
(4)《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1929)。
⑸修正華沙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
(6)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協定(簡稱國際貨運協會,1951年)
(7)《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簡稱國際貨物運輸合同,1961年)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
3.國際支付公約
(1)匯票和本票統壹法公約(日內瓦,1930)
(2)《解決匯票和本票法律沖突公約》(日內瓦,1930)
⑶統壹支票法公約(日內瓦,1931年)
⑷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日內瓦,1933)
⑸《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1988)
4.對外貿易管理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馬拉喀什,1994)
5.解決貿易爭端公約
(1)《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1958)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馬拉喀什,1994)
6.國際投資公約
(1)《解決壹國國民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⑵《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首爾公約,1985)。
7.知識產權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1967)
(2)《商標註冊馬德裏公約》(馬德裏,1995)
(3)伯爾尼公約(伯爾尼,1971年)
⑷《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1971年)。
二、中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內法有:
(1)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月1999+10月1生效。
(2)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於7月1993日生效。
(3)適用於國際貨物支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
(4)適用於外貿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
(5)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國際貿易領域中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1932。
(3)美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的修訂定義。
2.國際收支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壹規則》修訂版1995(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和保險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CMI制定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
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不同的法律體系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之間的關系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在很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和國際慣例的適用
生效的國際條約壹經國家批準即自動生效。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對於不具有自身效力的國際條約,即使得到該國批準,也不會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在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產生約束力。國際慣例本質上是非官方的,所以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國際慣例大多與當事人的協議有關,而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無關。當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與他們所采用的國際慣例相沖突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