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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內容簡介

國際私法從名稱上看是壹個頗具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的“規則的差異”到如今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規則的差異”等各種稱謂,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1834年,美國法學家J Storey首創了“國際私法”壹詞,作為法律沖突的同義詞。隨後,德語和法語以及意大利語和西班牙語創造了相應的詞匯。在中國和日本,它被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適用的法律,所以也叫準據法。

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部門,在大陸法系習慣上被稱為“國際私法”,而在英美法系則更多地被稱為“法律沖突”。特別有意思的是,“法律沖突”壹詞最早是由荷蘭學者克裏斯蒂安·羅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中提出的。它並沒有在大陸法系國家贏得市場,而是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廣為流傳。歷史開的另壹個玩笑更發人深省。“國際私法”這壹概念並非由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首創,而是由美國國際私法創始人Storey於1834年首次使用。正是從這兩大法系的有趣現象中,我們可以發現壹些本質的內在聯系。因此,追根溯源是國際私法學者的責任。中國明代大學學者王守仁曾在他的《列傳》(卷壹)中指出:“為了學習,我們必須有壹個來源,我們必須從源頭上努力,逐步進取。”蔣、教授對國際私法本體的深入研究,遵循古訓,自然具有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可以說,中國的國際私法理論家,大中小,只有本體相同,否則就不是國際私法。多年來,中國國際私法領域逐漸分化為三大流派。有些學者主張國際私法的理論體系和立法框架應該是包羅萬象的大國際私法,而另壹些學者則堅持小國際私法的傳統觀點,也

壹些學者在國際私法的觀點上妥協了。無論是大國際私法、小國際私法還是中國國際私法,都面臨壹個基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壹旦離開這些根本的國際私法本體,可能就不是國際私法了。唐代須彌陀佛壹行翻譯的《大太陽經》(卷七)曾告誡信徒:“壹體二體,連無測,共入本體。”

在大陸法系國家常稱為國際私法,在英美法系國家常稱為沖突法,也直接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還有“執法法”、“立法”、“法律適用規定”。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的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4.保護弱勢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各國人民往來頻繁,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訴訟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或者訴訟涉案財產在外國,或者訴訟行為或事實發生在國外。

各國民事法律互不相同,比如法定結婚年齡、繼承人繼承分配份額、違約法律責任等。

③在壹定範圍內,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適用外國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國和許多外國簽訂了條約,給予對方註冊商標和保護商標的權利。在執行這類條約時,有時會出現法人是否是對方國家法人的問題,即法人的國籍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各國法律不壹致。歐洲大陸國家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義,以法人的社會住所,即主辦事處所在國為本國。按照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法人成立的國家是其本國,換句話說,法人如果按照該國法律成立,就具有該國國籍。我國商標註冊機關為了決定外國法人是否具有該國國籍,只能適用該外國的法律。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

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主要來源。

對於涉外的民事法律關系,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的規則,即國際私法的規則,稱為沖突規則,因為這種法律規則的作用是解決各國法律發生沖突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上述例子的沖突規則是法人的國籍適用於該法人的國內法。壹個國家的這些沖突規則的總和構成了該國的國際私法。因此,從法律淵源(見法律)來看,沖突規則主要是國內立法和國內判例,只有少數來自國際條約。

在西方國家,國際私法最早的立法是1756的《巴伐利亞民法典》。此後,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逐漸增多,壹些國家在民法典中有所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1804;有的國家在民事執法法中規定,如德國民事執法法1896;有的國家將其制定為單行法,如原民主德國1975《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關系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有些國家將其散見於壹些單獨的單行法中,如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的國際私法立法。國際私法立法有由簡單走向復雜的趨勢。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1963載有68條,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1987載有200條。除了立法之外,普通法系的國際私法案例也日益增多。即使在歐洲大陸法系,由判例法構成的習慣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國法院的判例已經建立了壹個相當完整的國際私法體系。

與國際私法相關的條約包括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

多邊條約也被稱為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到第十六屆1988制定了32個公約。1928年拉美壹些國家在哈瓦那締結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條,是壹部非常完備的國際私法法典。此外,拉美國家還在1940年締結了《蒙得維的亞國際私法公約》。有國際私法條款的雙邊條約較多。

由於國際私法尚處於較低的發展階段,壹些規則尚未定型,有時國際私法理論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國際私法是適用的法律。

國際私法是民法的準據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是指直接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國際私法只是指出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來解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不直接解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上述例子中,外國法人的國內法是實體法,國際私法中“法人的國籍適用於該法人的國內法”的規則是準據法而非實體法。

根據沖突規則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實體法稱為準據法。在上述案例中,法人國籍被稱為聯系的對象,將案件確定為法人國籍的問題被稱為定性,法人國籍是聯系的基礎。國際私法的適用是指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首先通過定性分析確定聯系的對象,然後根據沖突規則確定適用的法律作為判斷的依據。由於相關國家國際私法規則采用的連接基礎不同,有時會出現反致和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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