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的發展對社會其他各行各業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其強大的帶動力和高度的關聯度,使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第八個五年計劃到第十四個五年計劃,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支持政策從“加快建設”、“激活房地產二級市場”轉變為“保持平穩運行”、“房住不炒”。八五到十壹五期間,國家層面大力倡導發展和激活房地產行業和市場,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刺激了其他行業的快速發展;“十二五”至“十四五”期間,國家提出了加強市場監管、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房住不炒”等促進房地產行業轉型升級的理念。
房地產調控是指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其目的不僅是為了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也是為了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固定在土地和建築物上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依附於其上的各種權益。自2022年以來,全國已有40多個城市放松了房地產調控政策。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
第壹,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建立合理的住房價格體系。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實施,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的總體水平和調控,建立與新的住房供應體系相適應的住房價格體系。要以保持保障性住房價格穩定為重點,做好房地產價格調控和新的住房價格體系建立工作。對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和限價銷售。在確定價格時,要嚴格把握保本微利原則,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促進形成合理的區位差價和質量差價。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成本的監控,禁止亂攤、虛報成本。房價中包含的企業管理費原則上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按征地拆遷補償、勘察設計、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住宅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建費用)等四項要素成本進行計算。對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應當按照與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與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銜接的原則確定。對高收入家庭購買和租賃商品住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租賃價格由企業根據開發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必要時,政府還應規定開發企業的利潤限額範圍。各地要制定靈活有力的價格政策,采取多種形式促進空置房銷售。加強地價管理降低住宅建設成本。抓緊建立基準地價定期確定和公布制度,以基準地價為基礎調控和引導地價水平。要認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確保行政劃撥土地政策的落實,嚴禁保障性住房行政劃撥土地有償出讓。城市改造拆遷,采取被拆遷房屋價格補償、安置房政府定價有償的方式。
二、清理整頓建設項目收費,調整住房價格構成。
各地各部門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和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格[2922]1996號),加大清理整頓力度,再取消壹批收費項目,降低壹批收費標準。取消企業資質審查、工程竣工驗收和產權審查以及各種押金、保證金等收費,合並重復收費;整頓和規範征地管理費、供電補貼費和各種證照費,降低過高收費(經濟適用房減半征收)。全面清理房地產交易收費,取消各種管理費和監管費,降低交易手續費等收費標準,促進房地產流通。對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適當減免工程監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要加強住房建設中供水、供電、供氣等附屬設施建設費用的管理,各項費用標準要公開,嚴格執行預算定額。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監審。對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大額收費,要進行專項治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本市尚未征收的,壹律不準征收;對已征收的城市,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建設部結合稅費改革和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國家治理方案出臺前,各地要按照合並重復收費項目、降低過高收費標準的原則,對現行收費進行整改。規範人防工程建設成本,對房屋開發建設,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要堅持同步配套建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按規定需要同步建設,但由於地質條件等原因,需要收取異地建設費用。異地建設的許可條件和收費標準要嚴格審批,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標準方案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停止收取住房開發建設電費。各地要堅決執行國務院關於停止收取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共設施的規定。住宅小區建設中按規定配建的商業網點,應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出售或出租,建設費不得進入房價;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未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對需要以政府價格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房,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則核定價格標準。
三、規範房價和物業管理收費,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場秩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健全價格行為的自我約束機制,監督企業明碼標價銷售房屋,禁止虛假標價。對違反國家規定,不合理收費、面積不足、價格欺詐等不正當行為要依法查處。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的約束,監督中介機構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開展業務和收費。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行政權力強制企業和當事人接受攤派和收費。規範物業管理收費。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水、電、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與公眾相關的服務收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收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與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和深度以及當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普通居民住房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要嚴格核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做好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方式的公示,切實為居民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積極穩妥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快住房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員工的承受能力,要和提高員工工資結合起來。租金建議應納入物價控制計劃,統籌安排。對超面積住房,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可實行高於同期現行住房租金標準的級差租金;對多占住房的,實行市場租金。租金調整幅度較大,超過職工承受能力時,經當地政府批準,可以允許職工用其住房公積金的壹定比例支付增加的租金。各地要繼續穩步推進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價應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綜合考慮房屋的新舊程度和區位、樓層、朝向等因素合理確定。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透明度,防止違規低價出售住房的傾向。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公有住房銷售價格,促進公有住房銷售積極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