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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課外輔導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在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養興趣、發展綜合素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壹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開展“應試”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先,發展素質教育,著力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著力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 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2)基本原則。

依法規範。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日常監管,切實規範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及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分類管理。鼓勵開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範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和與招生掛鉤的行為。

綜合政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要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行為,又要改善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教育的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取得實效。

協作治理。加強省(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第二,明確設定標準

(3)確定設置標準。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省內各市之間差距較大的,可授權市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

(4)遵循基本要求。地方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壹培訓期間年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保證不擁擠,便於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法規的要求。通過為參與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手段,可以預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在師資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培訓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雇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管理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辦學方向正確。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必須明確培訓目的、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經費管理、保障條件、服務承諾等。

三。依法審批登記

(五)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過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後,方可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符合設定標準的,要按照標準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依法變更或註銷登記。

(6)嚴格註冊審批。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補習、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必須經過批準;跨縣設立分校或培訓點,需到分校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第四,規範培訓行為

(7)細化培訓安排。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課時等,應當向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招生的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

(8)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要實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用詞不當。不得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學生接受訓練。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高學員滿意度。

(九)規範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期限要與教學安排相協調,不允許壹次性收費超過三個月。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格控制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向等方式,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強制集資。對於學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費用的退還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監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監管。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完善監管責任制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法機構,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的基礎上,重點監管培訓內容、培訓班、招生對象、教師資質和培訓行為,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要重點監管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和反壟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監管未經批準開展中小學生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民政部門要重點監管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和食品監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和食品條件;網信、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網絡教育監管工作。

(十壹)實行年檢制度。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措施,認真組織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境外上市校外培訓機構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中期報告等信息,應當在公司網站(沒有公司網站的,應當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以中文同步公開並接受監督。對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提交年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2)公布黑白名單。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在政府網站公布名單和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報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核準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要及時從白名單中剔除,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註冊、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將嚴厲查處並列入黑名單。黑名單信息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和抽查結果歸集到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應企業名下並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

第六,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

(十三)提高教學質量。切實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激勵教師為人師表、投身教書育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把每壹門課程開全、開整齊、開好。各地教育部門要指導中小學校,依據學校管理相關標準進行評判和整改,嚴格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追究校長和教師責任;中小學教師“課後不找校外培訓機構談話”的行為,誘導或強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的行為等。,應嚴肅處理,直至取消相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十四)嚴格招生紀律。嚴格中小學招生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掛鉤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5)做好課後服務。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建設條件的潛力,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辟多種適當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闊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為個別學習困難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成為集體授課或變相補課。各地可根據課後服務的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服務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集資金。有關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額時,應適當考慮學校和單位的課後服務因素;學校和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對參與課後服務的教師給予適當優惠。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或者代收費標準,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後實施。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以課後服務名義收取費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校外培訓機構的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範和自律方面的作用。註重多方聯動,開發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地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教育合力。

(十七)做好專項治理。各地要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安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現有培訓機構逐壹進行整改。要加強工作督促指導,通過自查、交叉檢查和專項督查,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十八)加強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範發展校外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和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的縣(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考核認定;已經通過鑒定的,要發出專項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

(十九)註重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使改革精神和政策要領家喻戶曉,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通過家長會、家長會、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鼓勵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成功觀,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對優秀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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