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四章補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就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任何壹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壹條賠償請求人可以根據所受損害的不同,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請求。
第十二條申請賠償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記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並提供相應的證明。
賠償請求人親自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
在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刑事賠償
第壹節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財產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與行使職權無關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五)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賠償請求人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壹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民被拘留,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由國家給予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二審再審後作出無罪判決的,壹審作出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本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請求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
被拘留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拘留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應當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並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如屬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法官三人以上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
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我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由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壹條賠償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向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壹)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二)在辦案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補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七)返還執行罰款或罰金、追繳或沒收的款項、解凍的存款或匯款時,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不保護或者不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該國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不征稅。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95 65438年10月+0日起施行。[1]國家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範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的範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了哪些損害進行賠償的問題。對於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的範圍就是其索賠的範圍。國家賠償範圍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的範圍是衡量壹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壹。由於我國國家賠償法只涵蓋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因此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補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國家依法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刑事審判權以外的其他審判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補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80%左右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是最直接、最廣泛、最頻繁的。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就會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有害行為有兩種:壹種是具體行政行為,壹種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僅限於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財產權利損害的賠償。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由於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而國家是壹個抽象的政治實體,受害人不可能直接要求抽象的國家承擔具體的賠償義務,這就需要壹個義務主體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這個義務主體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因此,賠償義務機關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組織。它代表國家接受國家賠償請求,參加國家賠償程序,支付賠償費用。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基本采取誰造成損害誰賠償的原則。即由實施侵權行為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的方式,即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由於損害的性質、情節和程度不同,賠償的方式也不同。由於國家機關承擔著國家運轉的各種職能,為了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應盡可能方便,避免國家機關被復雜的案件所糾纏,耽誤公務。因此,我國國家賠償以貨幣賠償為主,返還財產、退賠為輔。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補償受害人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於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種類繁多,造成的損害結果也各不相同,因此設定壹個計算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其賠償標準大致如下:
1.懲罰性標準。侵權人除了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額外的費用,這些費用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具有懲罰的性質。
2.代償標準。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只是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3.舒適標準。國家賠償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壹種象征性的、安慰性的賠償,往往小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因為賠償標準直接關系到國家財力,基於當時的經濟條件,我國的賠償基本采用撫慰金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