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因是:
1.付費拼車的私家車主壹般都有自己的正當職業,不以運輸為業,非法營運車輛的車主以營運為主要職業;
2.有償拼車的車主主觀上是為了方便他人,節省自己的出行成本,且不以盈利為目的,而非法營運的車主主觀上是為了收費,為了盈利;
3.付費拼車的私家車主,壹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方式搭載他人。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車主的到達地為準,而非法營運車輛壹般在固定的時間地點等待路人上車,目的地由騎手決定;
4.壹般付費拼車收取的費用只是分攤了行車成本,還在其他方面接受了乘客的負擔,比如請人吃飯、送禮、搭車等。,而非法營運車輛收取壹定的費用,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費用。可見,有償拼車和非法營運有很多區別。壹般情況下,有償拼車不壹定構成非法營運。
第二,搭便車必須嚴格遵守法律:
1,車型必須是乘用車。順豐車主需要使用經過公安部門年檢的車輛,並在拼車平臺進行實名登記,提供拼車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保險情況等信息。
2.分擔壹些旅行費用或者免費乘坐。順風車主可以向乘客收取費用,也可以選擇免除乘客的賬單。差旅費僅限於車輛燃料費和過路費。油費應根據在工信部登記的拼車車型的百公裏油耗、實時燃油價格和拼車裏程計算。通行費按照分攤路段的路橋通行直接費用計算。
3.禁止以拼車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拼車平臺提供的拼車信息服務只能“在主城區或者郊縣(自治縣)區域提供拼車信息服務”。禁止以拼車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者由相關部門按照非法經營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站(場)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