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接觸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進和臨時食品工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以下是公共場所: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室、候車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患《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1)病毒性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腫脹,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陰性)基本恢復,可重返原工作崗位。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經過六個月的觀察,沒有惡化,可以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
乙肝病毒攜帶者E抗原陽性的,不得從事美發美容行業、公共浴室行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喝酒,吃飯,整容,護理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容易傳播傳染病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凡患有手癬、灰指甲、手部濕疹、手部銀屑病或鱗屑、滲出性皮膚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者,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
法律依據:
勞動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法規:
衛生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從事飲水、飲食、美容手術、護理等容易傳播傳染病工作的職工,上崗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並定期進行體檢。同時規定,對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直至醫療衛生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後,方可恢復工作。
壹、國家禁止的職業
2011 07年2月17日,衛生部發文《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經批準的HBsAg攜帶者不得從事職業的說明》。
2065438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因特殊職業確需在入學和就業體檢中檢測乙肝項目的 行業主管部門應向衛生部提交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批準方可進行。 經批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和公安特警的體格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經衛生部批準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HBV病原體攜帶者,特警崗位,不合格。”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乙肝體檢鑒定調整意見的批復》要求,民航招收飛行學員進行乙肝項目檢測體檢鑒定,可保留乙肝項目檢測體檢鑒定。
3.血站從事血液采集、血液成分制備和血液供應的從業人員。根據《衛生部關於修訂〈八·四〉的通知》(衛發[2010]69號)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從事血液采集、血液成分制備、血液供應等業務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壹次血源性病原體感染檢測。乙肝病毒表面抗體陰性者,在征求其意見後,應免費接種乙肝病毒疫苗。”(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201117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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