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信息包括:
(1)商業登記材料。指申請表、申請登記表、從業人員身份及資格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變更註冊材料。指申請變更登記表、收回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3)停業或歇業登記材料。指申請停業、歇業的報告、申請停業、歇業後收回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a)檢驗和更換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業整頓、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
(三)先進事跡和獎勵。
(四)縣級以上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成員和社會團體成員的代表資格。
(五)違法行為決定和實施的記錄。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各相關業務部門在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和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完整地將相關材料移交給發證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室備案。第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要檢查檔案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並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第九條檔案工作人員接收檔案後,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從事的行業、分布區域、組織形式、開業年限等項目排列歸檔順序,填寫檢索卡和檔案目錄登記簿。
在每壹個家庭檔案中,都要有壹個收到的文件、資料和證書的目錄。
臨時經營戶的檔案應單獨存放和編號。第三章檔案的利用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外,壹般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借閱、查閱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查閱檔案的,應當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借閱檔案時,應遵守檔案借閱制度。第十壹條違反檔案借閱制度,擅自修改、標註、抄錄、轉借、復制、轉移、銷毀檔案內容的,應追究責任。第十二條有關單位需要查詢個體工商戶檔案時,要持介紹信。
查詢檔案應當支付費用(公安、檢察、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外)。第四章檔案管理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的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檔案應有防盜、防潮、防蟲、防火等安全設施。
個體工商戶被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後,應定期對其檔案進行安全檢查,嚴禁個人擅自銷毀。第十四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檔案,應當嚴格遵守檔案保管制度、檔案借閱制度和檔案員職責制度。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檔案法和有關規定,確定移交檔案的種類和日期,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五章檔案保存期限第十六條檔案保存期限自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
(1)永久檔案應保存50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列入永久檔案。
1,生產在全國或國際上享有盛譽的名、優、特產品的個體工商戶;
2.獲得國家和國際發明獎或獲得專利的個體工商戶;
3.年創匯5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4.註冊資本20萬元以上或本地戶註冊資本50倍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5、年營業額超過50萬元或超過當地住戶年平均營業額50倍以上;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永久保存的檔案。
(2)長期檔案保管期限為16-50年。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應列入長期保存檔案。
1,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或本地戶註冊資本20倍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2.連續三年年營業額或者收入超過20萬元或者達到當地同行業家庭年平均營業額30倍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3.縣級以上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團體成員,或者連續三年受到縣級以上單位表彰的先進人物;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管理機關認為應長期保存的。
(三)除永久和長期保存的檔案外,都是短期保存的檔案。短期檔案保管期限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