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指出,該事件反映了當前中國公益生態圈的“兩極問題”:壹是有錢人什麽都不做,很多帶有官方色彩的“有錢人”公益組織在獲得社會資源後,並沒有做公益項目;第二,會做事的人沒錢。民間公益組織壹方面遭遇資源困境,另壹方面缺乏專業的籌款能力。根本原因是公眾還沒有對捐款流向的決定權和監督權。
中國紅十字會因“郭美美事件”、“挪用地震捐款”等多起事件受到公眾質疑。捐贈者想知道他們的捐款去了哪裏。有專家認為,這暴露出我國慈善管理體制和監督問責制度存在嚴重問題,成為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瓶頸。
材料
中國的慈善立法嚴重不足。
我國目前有7部與慈善和慈善捐贈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大部分都不是專門用來發展和規範慈善事業的法律。只有1999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和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期待已久的國家慈善法並未出臺。
現有的慈善領域法律位階低,監管少,協調性差,空缺多。對捐贈人、誌願者、公益組織、受益人等慈善的主要參與者缺乏應有的法律保護,對以慈善為名牟利、謀取私利缺乏必要的威懾和懲罰,導致慈善領域出現許多超越底線的醜惡現象,嚴重貶低了慈善的形象。
立法的缺失導致慈善缺乏法律依據。首先,公眾甚至慈善組織的從業者對慈善的壹些基本概念很困惑,比如什麽樣的組織和項目屬於慈善,與營利性組織和商業活動的界限在哪裏。也缺乏信息披露法規。信息的公開透明是提升慈善組織公信力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內慈善組織信息披露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高,是公眾質疑紅會等慈善組織的主要原因。
其次,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往往是由平行的政府部門起草,缺乏統籌協調,分別針對慈善的壹個或幾個方面。比如《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公益捐贈為目的,但捐贈只是公益事業的壹個環節,對於募捐和捐贈人的權益沒有明確的規定。
采訪
公:慈善組織不透明。
對深圳南山區民間慈善組織的調查顯示,登記部門對民間組織的監管主要是年檢,年檢報告由民間組織自行填寫,未經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由於人手不足,各地民政部門沒有精力進行嚴格監管。
不僅人力資源匱乏,而且缺乏評價標準。深大社會管理創新研究所所長唐娟指出,在日本,對民間慈善組織的監管是以項目來評估的,尤其是政府資助的項目,不僅要論證可行性和合法性,還要論證項目成本。而我國的民間慈善組織是按照年份和時間來評價的。如果民間組織的資金來源是從政府獲得的,基本實行政府采購和合同監管。但合同簽訂後細節如何落實,往往不到位。
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馬洪認為,以審批和進口控制為重點的慈善管理體制應該進行調整。在適當降低註冊門檻的同時,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從政府監管轉向法律監管和社會監督。
英國的監管模式值得借鑒。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非政府組織)研究所所長王明教授認為,英國的監管模式值得借鑒,英國監管機構“慈善委員會”已經成立,是壹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擁有部分立法權。對民間慈善組織采取分類監管,絕大多數小型社團組織依法進行行業監管和自律;大規模的民間組織,或者委托專門的中介機構監管,或者政府直接監管。同時,還建立了全國24小時公益舉報和及時受理機制,對民間慈善組織進行社會監督。
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慈善服務組織和基金會有責任向政府稅務部門和社會公開其財務和活動信息。無論是官辦的還是民間的慈善組織,定期的信息公開措施會讓人們看到或者明白,他們捐的錢最終是用來幫助有需要的人,慈善組織會獲得公眾的信任。
視角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
慈善在我國公益領域的作用日益凸顯,成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專家建議,將健全完善慈善監管體系納入慈善體制改革和社會建設框架,加快慈善立法和監管體系建設,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充分吸納社會各界意見,統籌規劃和引導。
盡快推動全國性的《慈善法》。國家應加快慈善立法進程,公開立法草案,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適時出臺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規。
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盡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系統的、可操作的慈善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主體、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信息披露的監督和問責;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等。
創建全國慈善信息平臺。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的用途和去向,加強對慈善組織特別是其主要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管理,加強外部審計監督,以良好的公信力取信於社會公眾。同時,利用前沿技術整合現有資源,由民政部牽頭建設全國慈善信息平臺,不僅為慈善組織提供免費便捷的信息發布,還為社會公眾提供慈善信息服務,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
培育和發展獨立第三方機構等支持性組織。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推動建立信息審核機構、信息集中處理機構、評估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此類專業支持組織對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評估和問責;提高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等配套機構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