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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家用電器退換貨的規定

在《國家家用電器三包細則》中,對家用電器的退貨規定如下:

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二條生產者未在三包有效期內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銷售者要求退貨,消費者不願意換貨其他型號、同規格產品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四條在換貨過程中,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品。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免費修理產品(含材料費、工時費),但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導致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修理者應當為應當三包的大件產品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對於如何判斷商品是否完好,經營者和消費者往往有不同的解讀。壹些電商企業瞄準法律的靈活性,對消費者退貨設置各種苛刻條件,導致消費者難以行使退貨權。

比如,還有壹些電商對包裝、配件、發票等做出明確要求。如果不符合標準,就不是“商品包裝完好”或者“不接受退貨”;消費者在不打開商品外包裝或者不試用的情況下,很難判斷商品是否有問題,使其陷入兩難境地。

為落實新《消法》中的相關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的配套措施《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已於2015年3月開始實施。明確規定“未啟封”不得作為商家拒絕退貨的理由,對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處罰50萬元。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家用電器被納入七日無理由退貨範圍,新辦法自2017年3月至2015年3月實施。

《辦法》中明確指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質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齊全的,視為完好。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這意味著,拆封產品再也不能成為電商拒絕7天無理由退貨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

第壹條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產品。該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責任,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責任高於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接維修服務;

(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維修產品的質量,確保維修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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