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6年7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和《河南省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遵循“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鄉土地。村內的學車不得使用村外的土地。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超過134/ m?。
(2)人均耕地667 /m?以上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超過167/ m?。
(3)山區、丘陵地區每戶用地不超過200 /m?本款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占用耕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1.農村宅基地的審批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河南省實施辦法》根據《辦法》第八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凡符合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書寫,寫明本人家庭人口、原宅基地用途及申請用地理由。申請應遵循誰使用土地、誰申請的原則。
二、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收到用地申請後,必須組織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討論,並記錄詳細的會議紀要。討論通過後,由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在申請人所在地公布。發布時限為15天。
三、15日內,村民對申請人的宅基地申請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嚴格審查,確認申請人符合用地條件後,會同村、組領導對申請人的用地位置進行實地調查、劃界、丈量,並在申請人所在地張榜公布。發布時限為15天。
4.15日內,村民對申請人申請宅基地無異議後,按規定填寫《中原區農村宅基地審批表》。申請人、村民小組、村委會領導在審批表、責任書上簽字蓋章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材料上報區行政審批大廳。
五、中原國土資源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資料後,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相關人員依法進行嚴格審核,經核實申請人符合用地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在的土地村委會張榜公布,時限為15天。
6.15日內,申請人所在村民無異議的,中原國土局將在5日內完成用地審批申請。整個行政許可期限為50天。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條件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農村村民沒有宅基地。
二、農村戶口,除父母身邊留壹名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需另設門戶且原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是回鄉定居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復員退伍軍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無宅基地需要建房的。(符合第二項的除外)
四、因國家建設、村莊(集鎮)總體建設規劃,農村村民宅基地因低窪積水、受災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宅基地房屋,搬遷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原宅基地使用證作廢,移交發證機關,原剩余土地由集體收回。
五、因國家建設征地和自然災害等原因,村、組需要整體搬遷的,應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中原區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辦理。
申請農村宅基地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需提供宅基地使用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書寫)。
2.申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現有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和戶口簿(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與原件核對後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土地證書壹式三份。
三、男女壹方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單位的身份證明和住房情況,壹式三份。
四、男女離婚應提供法院裁定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壹式三份。
五、退休人員應提供當地戶口簿復印件和離婚、退休證明復印件壹式三份。
六、村、組出具的申請人現有家庭宅基地使用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七、因國家建設和村(鎮)規劃建設等原因需要調整原有宅基地的,必須由申請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調整報告,壹式三份。
八、申請人所在地的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必須提供宅基地村民代表大會的討論記錄和公告照片供審批,壹式三份。
九、申請人所在地的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供宅基地地圖壹式三份。
註:所有材料及復印件均為A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