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片受體激動劑或拮抗劑
1,弱激動劑:美沙酮,鴉片酊,右旋丙氧吩。
2.壹些激動劑:環孢素和丁丙諾啡。
3.拮抗劑:納洛酮和納曲酮。?
解毒藥物的比較
1,阿片類藥物:具有控制癥狀好,藥物不良反應少的優點,但主要缺點是易成癮。如果不嚴格控制,使用不當就會成為新的毒品。
2.非阿片類藥物:相對來說,戒斷癥狀的控制不如前者,藥物不良反應更明顯,有的還很嚴重。這是缺點,但不會上癮,這是它最大的優點。
戒毒管理辦法
衛生部於2005年6月1995日頒布了《戒毒藥品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NPC禁毒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戒毒管理,保證戒毒質量,對吸毒人員實施有效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NPC禁毒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戒毒藥物是控制和消除阿片類成癮者急劇戒斷癥狀和體征的藥物。
含有麻醉藥品的戒毒藥品簡稱麻醉藥品;不含麻醉藥品的戒毒藥品稱為麻醉戒毒藥品。
文章
國家嚴格管理戒毒藥品的研究、稱量、供應和使用。
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戒毒中的作用。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戒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戒毒藥物的開發、臨床研究和審批
第六條
戒毒藥品發展規劃應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再報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七條
戒毒藥品的分類和審批規定,按照《新藥審批辦法》中西藥部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戒毒人員在進行臨床試驗或驗證前,應向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提交資料和樣品,經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在指定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臨床研究。申請進出口的單位在進口戒毒藥品時,將資料直接報送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然後在指定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臨床研究。
第九條
臨床研究結束後,吸毒人員應向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新藥證書。
第十條
醫學研究機構開展藥物治療研究工作,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並報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十壹條
戒毒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藥委會審定,報衛生部批準發布。
第三章?戒毒藥物的生產和供應
第十二條
戒毒用麻醉藥品的生產需要按照《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到國家指定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戒毒用非麻醉藥品應當由符合《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第十三條
戒毒藥品投產時,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或研究單位,應持新藥戒毒證明復印件向衛生部提出生產該藥品的申請,並提供樣品,由衛生部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控制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吸毒人員出廠前,必須檢驗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審核匯總轄區內下壹年度戒毒用麻醉藥品需求計劃,報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需要的少量品種可由戒毒醫療機構直接向當地衛生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經批準後由指定單位供應;戒毒醫療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藥品經營單位購買戒毒非麻醉藥品。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的進出口應符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非麻醉藥品的進口應符合《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戒毒藥品的進出口檢驗,由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不得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大眾傳媒宣傳戒毒。
第四章戒毒藥品的包裝和運輸
第十八條
戒毒藥品的包裝應當根據所含成分分別符合《藥品管理法》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戒毒用麻醉藥品的運輸,按照《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吸毒成癮的使用
第二十條
戒毒藥品僅供應給經國家批準開展戒毒治療的戒毒醫療機構,醫生應當按照《阿片類藥物依賴者臨床使用指導原則》合理使用。戒毒藥品嚴禁濫用麻醉性戒毒藥品處方,並按規定保存兩年備查。
第二十壹條
戒毒用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和使用單位應當按季度庫存建立藥品收支賬目,戒毒醫療機構購買的麻醉藥品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售。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