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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理效益統籌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土地整理工作,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重大產業項目的土地供應,加強規劃實施,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促進城市發展和社區改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土地整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實際控制的土地為主要實施對象的整地利益統籌項目(以下簡稱利益統籌項目)。利益規劃項目以街道為界(大鵬新區以新區為界),規劃建設用地至少有壹塊,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利益規劃項目應納入全市土地整理年度計劃中的利益規劃項目目錄,並報市政府批準。

已納入違法建築空間管控專項行動的征用、出讓程序不完善,未建設的開放空間通過土地整理實施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整體利益規劃項目本著政府主導、社區為主、社會參與的原則,綜合考慮項目範圍內征地(出讓)未全部補償的土地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任單位合法土地,通過規劃、土地、資金、產權等統籌手段,完成戰備範圍內的土地確權,壹攬子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實現了政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繼單位和相關利益方的共贏,從而促進了社區的發展。

第四條在利益協調項目範圍內,政府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接收單位“算大賬”,通過資金安排、土地確權、土地利用規劃等方式集約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設和社區發展的空間需求。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遵循接收單位與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明細賬目”,以貨幣、股權、實物安置等方式保障利益主體的相關權益,實現了有備無患範圍內的全面征用、出讓和拆遷。

除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全部交給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協調規則

第五條統籌項目資金安排應當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項目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重置價格核算;未辦理征收(出讓)補償手續的土地,按該區域工業基準地價的50%入賬;青苗及附著物按相關標準核算;項目涉及的技術支持費、不可預見費、業務費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效益規劃項目留用地是指已按本辦法核算並確認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包括項目範圍內經批準的合法用地、轉出項目範圍的合法指標和享受項目批準效益的用地。具體比例按以下方式計算:

(1)項目範圍內經批準的合法土地,是指已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確認的合法土地(包括已取得房產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非農建設用地批文、征地返還批文、農村城鎮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證明、舊房村範圍批文等。),留用地規模按均分土地面積計算;

(二)項目範圍外出讓的合法指標,包括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征地還田指標、其他土地整理項目的土地儲備指標。此類用地指標按有關規定批準後,可在項目範圍內安排實施;

(三)享受本項目批準效益的土地是指上述第(壹)項土地範圍外征地(出讓)補償手續不完善的規劃建設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項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和征地返還土地指標後剩余的土地,留用地規模按表1計算。其中,現狀容積率是指項目實施範圍內,現狀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表1效益占比* * *

占當前容積率的比例

0 ≤20%

0 <當前容積率≤ 1.5 ≤ 20%+20% ×當前容積率

當前容積率> 1.5 ≤ 50%

第七條預留給效益規劃項目的土地,首先安排在本項目範圍內,按照效益享有的土地、項目範圍內批準的合法土地、項目範圍外出讓的合法指標的順序實施。留用地位於受益規劃項目範圍內的工業區塊線內,規劃為工業用地的,受益享有的土地部分可上浮50%。

利益規劃項目範圍內安排的留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55%。

因統籌規劃需要,效益規劃項目周邊國有未售邊角地、夾心地、花卉種植用地可納入留用地選址範圍,但納入選址範圍的國有未售土地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或不超過項目範圍內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10%。

第八條本項目範圍內無法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指標中的權益* * *享受用地和合法用地可與本街道城市更新項目統籌,或直接落在本街道經濟關系未理順的建成區,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拆遷重建。按照上述兩種方式安排的留用地指標,土地的法定部分按均分土地面積計算,受益* * *的土地部分上浮50%。

留用地指標也可與本街道其他利益規劃項目統籌處理,其合法用地部分和利益* * *享受部分按同等用地面積核算。

留用地指標參照上述兩款執行,跨街道安排的,留用地指標按照兩地工業用地現行基準地價的比例折算,不得大於原街道計算的留用地指標。

留用地指標應建立臺賬管理,並盡可能壹次性安排落實。

第九條效益規劃項目留用地用途應當以經批準的法定圖則為依據,符合區域功能定位,滿足規劃實施要求。

留用地規劃建築面積由基本建築面積、配套建築面積和* * *享受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具體數值結合《留用地規劃建築面積核算規則》核算確定(詳見附件)。

基本建設區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任單位,用於社區開發和搬遷。

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法定圖則及相關規劃要求,配套建築面積為留用地內的社區級公共設施。社區級公共設施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具體出讓協議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 60%的建築面積用於人才住房、公共* * *租賃住房或創新型產業住房,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剩余40%的建築面積通過* * *受益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回購房產的類型和規模應當在留用地規劃條件中規定。回購程序和價格參照市政府相關政策執行,回購房產產權歸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所有。

第十條留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確定。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留自用的土地免征地價,使用的土地是非市場商品;留用地按本辦法繳納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市場商品。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安排落實留用地指標的,與城市更新項目統籌辦理。留用地指標的使用、審批、產權屬性、地價計算按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執行,享受收益的地價按城市更新歷史土地處置部分地價標準收取;安排在建成區內,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拆除重建的,在辦理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的項目範圍內保留土地;與其他利益作為壹個整體的項目,留用地指標按法定指標類型從項目中轉出使用。

第十壹條留用地規劃為工業用地的,按現行公告基準地價的10%繳納地價。

留用地規劃為居住用地和商業服務用地的,結合本辦法所附《留用地規劃建築面積核算規則》,按照基本建築面積和* * *享受建築面積分段計收地價,其中基本建築面積按當年公告基準地價的10%繳納, * *享受建築面積按本次公告基準地價的65,438+000%歸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單位。

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創新產業住房、社區級公共設施交由政府或政府回購的,免收地價。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統籌項目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由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審批。實施計劃包括資金計劃和留用地計劃。項目範圍內安排留用地的,應當在留用地計劃中明確留用地的位置、規模、用途和規劃控制指標。項目範圍外安排留用地的,應在留用地方案中明確留用地的指標類別、規模和安排方案。

留用地安排涉及法定圖則未覆蓋的區域或者未制定法定圖則的區域,需要調整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應當開展整地規劃研究,並納入實施計劃。土地整理規劃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法定規劃委員會審查批準。經批準的整地方案作為規劃管理的依據,公布後納入城市規劃“壹張圖”。

第十三條根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和土地整理計劃,區土地整理辦公室、街道辦事處、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承人簽訂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協議,明確項目實施進度、土地整理資金、政府出讓土地範圍、留用地安排和留用地指標規模。

留用地審批主體批準並出具留用地批準書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繼單位可按照集體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通過合作開發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引入留用地開發主體。

第十四條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任單位應當按照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協議的有關要求,理順利益規劃項目範圍內的經濟利益關系,具體負責建築物(構築物)和青苗、附著物的補償、拆遷、清理和移交工作。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繼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權利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被拆遷房屋面積等相關事項,涉及註銷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當明確相關義務和責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按照法定程序選定和確定的留用地開發主體,可以參與房屋拆遷和土地清理。

第十五條留用地通過協議方式流轉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利益規劃項目留用地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各方權利義務和項目實施協議確定的時序安排,按時辦理相關土地補償手續,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代理簽訂留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留用地實行合作開發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與開發主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留用地實行作價入股方式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向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申請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十六條區政府應當按照土地整理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利益協調項目的土地驗收、分類出讓和入庫管理工作。

規劃和土地利用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職能辦理留用地規劃許可和土地出讓等相關手續,並根據項目情況建立留用地臺賬。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任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土地整理利益協調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項目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批準的,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實施;實施方案未經區政府批準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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