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指企業的國家所有者權益等於或大於考核期初的國家所有者權益。第三條企業必須進行清產核資,重估資產,核實國有資本,明確產權責任。第四條資產經營責任制是指實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企業法人產權制度;落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和凈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壹種資產管理方式。第五條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目的是促進企業產權關系合理化,明晰企業法人產權和企業資產經營責任,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強化企業內部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六條政府部門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要求,轉變職能,落實企業的14項經營自主權。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依法協調、監督和管理企業,為企業提供服務。第二章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形式和內容第七條企業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時,由同級經貿委(經委、計委)組織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有監理機構的,企業主管部門應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責任書。
在確定投資主體的試點項目中,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應當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主管企業工作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與被確定為投資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資產經營責任作為考核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依據。第八條資產經營責任書壹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合同雙方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的姓名;
(二)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
(三)資產管理責任期限;
(四)實行風險抵押的小企業,其資產管理者應繳納的風險金數額及返還或扣除風險金的方式;
(五)資產管理人報酬;
(六)對資產管理人的獎懲措施以及物質獎懲的具體金額或比例;
(七)資產管理責任書的調整、變更和終止;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第九條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後,其資產經營責任制相應終止,出資人承擔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第十條資產經營責任書應報同級經貿委(經委、計委)備案。第三章企業和資產經營者第十壹條企業依法自主支配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並對其全部企業財產和凈資產負責保值增值。第十二條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的全部權利。包括:
(壹)獨立擁有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
(二)獨立運用國家授權的財產進行投資、購置、生產和經營;
(三)依法自主決定企業實物財產的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和報廢。
(四)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形式投資於其他單位後,自主收取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企業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履行資產經營責任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維護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
(5)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經營報告制度,經營者應當每年向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資產運營情況,以及企業分立、聯營、重大投資等重大決策。也應及時向企業主管部門或投資者報告。第十五條企業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標,按照國家規定從企業工資總額中提取工資總額,自主確定本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或獎勵。第十六條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即資產管理者,負責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履行資產經營責任書規定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