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具體負責對求助人員進行篩選,為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臨時住宿,進行管理教育,幫助其返回戶籍所在地、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救助管理應當遵循自願救助和無償救助的原則。
第二,接待和接受救援
救助站24小時接待和接待求助人員。1.對來站求助的,講解相關救助規定並答疑解惑,對求助人員進行登記。
2.符合救助條件的需填寫救助申請表,無法填寫的由工作人員填寫,在表格中標註,求助人員簽字或按指紋。
三、安全檢查和物業管理
求助人員在接受救助後應主動接受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除生活用品外,如需工作人員管理,應填寫物品保管單,給予臨時保管,出站時領取。
四。詢問和聯系
受助人必須在進站後24小時內進行詢問,並將詢問情況記錄在求助人登記表上,根據詢問情況作出處理意見:1。如果救助不符合救助要求,告知原因後勸其出站。2.發現受助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報公安部門處理。3 .符合救助條件,有親屬或單位聯系的,幫助聯系其親屬或單位;如果與親屬或單位沒有聯系,與其戶口所在地聯系。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查找親屬、工作單位、戶口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由領導研究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1。受助人員入住後,救助站為他們提供住宿。工作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向受助人員發放生活用品,並告知站內相關規定,保持宿舍整潔、安全、有序。2.對受助人員有傷病的,應在詢問病情後進行登記,並根據情況進行診治。發現傳染病和精神疾病的,應當采取隔離措施,並及時送往指定醫院治療。3.在站內救助突發疾病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及時送往醫院。4.工作人員發現受助人員自殺、自殘行為應立即制止,詳細記錄事件經過,做好照顧,生活上關心,積極幫助其打消自殺、自殘念頭,並及時與其親屬、單位或流入地政府取得聯系。
5.工作人員發現幫忙的人打架、鬧事應立即制止,不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協助處理。6.站內死亡的受助人員應立即向站領導和上級部門報告,並報公安部門核實備案,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6.離開車站
1.被救助人應當在救助期滿後或者根據救助需要及時出站。無正當理由不出站的,救援終止。2.未成年人、行動能力較差的殘疾人或者限制行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親屬、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找回,無法找回的,由車站工作人員根據情況送其原籍民政部門救助。
3.經聯系核實,受助人員確實無法解決返鄉路費,且有返鄉能力的,救助站提供乘車(船)返鄉證明。特殊情況下,工作人員會制定購票計劃進行購票,並護送到車站。4.因為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識自己的行為,無法表達自己,所以找不到自己的親屬或者單位,也找不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安置。
七。信息和檔案管理
1.電腦和報表要有專人管理,根據領用登記表進行錄入和保管,嚴格檔案管理。2.對日常求助人員進行記錄、整理、分類和管理,並按要求進行報表、統計和報告。
法律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第七條救助站根據救助對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壹)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宿;
(三)在站內突發疾病,及時送醫院治療;
(四)幫助聯系其親屬或單位;
(五)對返回戶籍所在地或單位無交通費的,提供寄宿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