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7修訂)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堅持全面開放、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第三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分為招標項目、委托項目和後期資助項目。第四條國家民委設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科研項目的統壹管理。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與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學司組成,負責民族科研項目的管理,教育科學司負責其他項目的管理。對外統壹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的名稱。

國家民委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立科研項目的,應當委托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第五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國家民委鼓勵合作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應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實用研究項目。第二章申請與立項第七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采取招標與委托相結合的方式,由項目主任負責。第八條管理辦公室應於每年65438+2月底前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布國家民委下壹年度項目指南,並在規定時限內接受項目申報。第九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壹般應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的正式職工,職工應與單位簽訂正式協議;

(三)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鼓勵和支持青年學者(40歲以下)申報;

(四)申報自費項目,必須有受資助單位或個人的有效資助證明。第十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當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核簽字後,提交管理辦公室。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申報資格:

(壹)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

(二)項目申請者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三)項目負責人承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且尚未完成的。第十二條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評估工作。

(1)初始核。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壹條的要求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初審。管理處組織成立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材料進行活頁匿名評審。根據實際申請情況,選擇壹定數量的申請材料進入評審。

(3)復習。管理處組織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采用小組投票的方式進行。

(4)終審。管理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報最終專家進行評審,確定擬批準的項目名單。

(5)宣傳。管理辦公室將最終專家確定的擬立項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6)項目立項。通過對擬立項項目的公示,管理處及時發布項目公告。第十三條項目評估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和判斷:

(壹)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和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三)項目負責人的科研能力和項目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四)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五)項目研究預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條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項目,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發出日期為準。第十六條項目主持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回執》,簽字後寄回管理辦公室。逾期未簽字者視為自動放棄。第三章進度管理與結題第十七條國家民委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壹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科學壹般1.5年,最長不超過2年。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以立項通知為準。第十八條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項目的開通和進度實施抽查。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管理。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管理辦公室批準:

(壹)更換項目總監;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改變項目的最終形式;

(四)改變項目的研究內容;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申請項目延期;

(七)申請撤銷項目。

  • 上一篇:郭晶晶獲得的所有榮譽。
  • 下一篇:新聞評論節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