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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中央政府為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和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中央財政狀況確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的原則。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地方政府的,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適當傾斜。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 *聯合建立專項基金項目庫。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

(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主要用於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和展示,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維修保護、安全、消防、防雷等保護設施建設、展示陳列、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公布等。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在其工程竣工並評估驗收後,可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2)大遺址保護。主要用於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批準的大遺址保護項目,包括:前期測繪、考古勘探和規劃設計方案編制、本體或載體的維修保護、安全、消防、防雷等保護設施建設、文物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管理、陳列展示、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報告發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等。

(3)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主要用於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保護,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文物維修保護、安保、消防、防雷等保護設施建設、展示陳列、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4)考古發掘。主要用於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含水下考古)發掘項目,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址現場保護和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修復。

(5)保護可移動文物。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壹、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修復)、數字化保護、資料整理、報告出版等。

(六)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出包括:

(1)文物維修保護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檢測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2)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保安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現場保護費、出土(流出)文物保護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3)文物安全、消防、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及報告出版費等。

(4)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試驗和實驗室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5)文物展覽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文物保護管理系統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和方案設計費、專項調查費等。

(七)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維護、應急救援、文物保護範圍以外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收藏以及中央和地方用於國家重點博物館建設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工資福利費用、償還債務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費用。第十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庫分為三類,即通用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列入國家中長期文物保護規劃或年度計劃,並按規定由國家文物局批準或保護規劃批準的項目構成壹般項目庫。

壹般項目庫中已申報專項資金預算並通過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預算控制數評審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庫。

財政部在備選項目庫中下達專項資金預算並執行。

該項目包含在實現項目庫中。

第十壹條列入壹般項目庫的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文物行政部門的批準制定或修改完善保護規劃並組織文物保護工作。籌集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和文物保護項目預(概)算文本,並按管理隸屬關系和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其中包括:

(壹)項目實施單位隸屬於中央部門的,應逐級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審批,再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項目實施單位屬於地方的,應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 *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屬於非文物系統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逐級上報。

(三)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逐級上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並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任何越級報告將不被接受。

第十三條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認真審核並填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見附件二),向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報送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材料。

項目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利和產業發展規劃的,應當在報送前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指標評價,具體評價由雙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專家組進行。評審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信息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五條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對中介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資金預算控制指標評審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並通知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對列入備選項目庫的項目,按照項目重要性和受損程度進行排序,根據項目預算控制指標評審意見,填寫《20×××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提交申請報告,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十七條國家文物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重點,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對申報項目進行合理排序,提出項目建議納入項目實施庫並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建議,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項目預算控制指標評價、部門和地方專項資金申請及其財務狀況,審核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分別下達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並按規定抄送國家文物局。 同時,會同國家文物局將相關項目納入實施項目庫。 第十九條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通知後,應當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逐級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情況抄送同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報經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在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的規定執行。已列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自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超過兩年未實施的,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應當取消該項目,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或者調整用於其他文物保護項目。

第二十五條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鑒定證書和成果報告等。)應標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及項目編號。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年度結束後,項目實施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報送20×××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決算報表(見附件4)。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並於每年3月31前將20×××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項目決算匯總表(見附件5)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實行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要求編制《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財務驗收表》(見附件6)和項目決算報告,在6個月內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經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備案。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財務驗收可以和項目驗收結合起來。

對於涉及國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示範價值的重點項目,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可直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八條對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壹個月內重新提交財務驗收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再次提交驗收。再次未通過的,由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第三十條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托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今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壹條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和規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停止資助、暫停新項目審批、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編制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撥付或者轉移專項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

(五)擅自改變補貼範圍和支出內容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批量建築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和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八)未按時報送年度決算、財務驗收報告和專項資金報表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發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教〔2006〕351號)、《大遺址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5〕135號)同時廢止。

附:1。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書(略)

2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匯總表(略)

3.20××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年度申請表(略)

4.20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年度決算表(略)

5.20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年度決算匯總表(略)

6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財務驗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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