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層樓不允許隨意。新建或者改建房屋應當申請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可建層數由各地規定,壹般不允許建三層以上的房子。在農村新建或改造三層以上的農房,需要專業的施工隊伍進行建設,同時需要向鄉政府提交相關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
2、不準超標準建築面積。農村住房建設實行“壹戶壹宅”的原則,各地農村宅基地面積壹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條例規定。違法的“壹戶多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該拆除,但允許通過合法繼承取得的宅基地。
3、不準擅自改變用途。設立宅基地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農村村民的生活需要,不允許“掛羊頭賣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大型工廠或者建房出售。
4、未經批準不準修建。建房前,應當申請批準使用宅基地,取得鄉鎮政府核發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等部門的,還應當經相關部門同意。
違章建築的危害
1,違章建築通常都是暗搶,時間倉促,施工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房屋質量得不到保證,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時刻嚴重威脅著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了城市和村莊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影響了市容市貌,與優美的城市環境不相協調,增加了今後改造建設的成本。
2.影響了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存在惡性循環,引起連鎖反應,導致違章建築泛濫,後患無窮。
3.不拆除違章建築將嚴重影響新項目按計劃實施。同時,很多新建的違章建築因為不符合規劃和國家規範的要求,必須拆除,這是很可惜的。造成土地和資源的浪費。
4.激化社會矛盾。有的往往傾其所有投入,壹旦不得不無償拆遷,血本無歸;部分房屋違法建設對周邊住戶和單位造成影響,不利於社會穩定。
1.農村地區新建、擴建或更新改造,每戶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至120平方米,由各地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實際用地情況統壹確定本村宅基地標準面積;
2、農村自建房屋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排屋不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壹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