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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托的“壹法三章多規”

說到中國的信托法律法規體系,通常有“壹法三規”的說法。其中“壹法”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那麽“三規”是哪三條呢?它們參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凈資本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集合信托辦法》)三部部門規章。因此,“壹法三規”成為國內信托法律制度中的流行說法。

但用“壹法三規”來概括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似乎不夠全面。為什麽?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壹法三規”,國內信托法律體系中還有大量的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如通知、公告、指導意見、批復等。,以國務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辦公廳)的名義發布。雖然有效性水平不高,但它們對我國信托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是監管依據的壹部分。因此,如果全面總結我國信托法律制度,只用“壹法三規”而不用其他規範性文件,就會有失偏頗。

如何概括這些眾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我們可以發現,與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比,部門規章都有“規”字,區別就在於“章”字,所以可以用“章”來指代部門規章,以示區別。但由於其他規範性文件數量眾多,且隨時變化,所以“多”字足以說明其數量。因此,筆者將流行的“壹法三規”改為“壹法三章多規”,可以作為對我國信托法律制度的準確概括。

那麽,“壹法三章多規”是什麽關系呢?

第壹,法律效力層面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的層級大致如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國務院及其部委和地方政府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信托法的法律性質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的國家法律,在“壹法三章多規”的體系中自然處於金字塔的頂端。“約法三章”的性質是銀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低於信托法;“約法三章”必須以信托法為依據,與信托法相抵觸的內容無效。

二、內容分工的關系

在內容和分工上,《信托法》作為國內信托業的基本法,起著牽壹發而動全身的作用;“三章多規”在信托法律主體和關系的不同方面各有分工。詳情如下:

(1)?信托法是國內信托業的基本法。

信托法確立了國內信托的基本規則,重點規定了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信托的變更和終止、公益信托等方面,是指導信托監管的“根本法”。《信托法》自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以來,沒有修改過,也沒有其他新的法律替代。這在21世紀以來頻繁修改立法的中國是罕見的。壹方面說明信托法的立法技術處於較高水平,另壹方面是由於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原則,NPC制定了較為原則性的立法。也正因為如此,對於相對詳細的信托法律問題,才有了“壹法”下的“三章”“多規”。其中,“三章”作為高效的部門規章,是信托監管的主體,豐富了信托監管法律體系;“多規合壹”錯綜復雜,規定了很多監管細節。

(2)?《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是監管機構及其行為的依據。

信托法下的信托法律關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構成,而受托人作為信托業內的機構,必須是持有金融牌照、名稱中帶有“信托”字樣的信托公司,是監管部門的重點管控對象。因此,“三個規定”的第壹條規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資格的取得、保持及其從事信托業務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是監管部門對機構的直接監管依據。

(3)?凈資本法是信托風險控制的基石。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投資風險,包括金融風險,不僅受投資產品市場表現的影響,還受宏觀環境的影響,甚至後者往往更為深遠。正如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是無形的,它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不可抗拒的負面影響。無論金融風險以何種形式出現,最終都會實現為“錢”的損失,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資本是抵禦金融風險的最後壹道屏障。銀監會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等相關指標有嚴格的規定,不同的資本表現狀態會導致銀監會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銀監會監管的信托公司也是如此。《凈資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做出了嚴格規定。註意,這不是常見的凈資產,而是“凈資本”,是衡量信托公司風控水平的重要指標。凈資本的保證為信托公司建立了相對強大的資金後盾。

(4)?《集合信托辦法》是重要信托產品的監管依據。

根據委托人數量,資金信托計劃可分為單壹信托計劃和集合信托計劃。單壹信托計劃可以稱為“VIP量身定制”,只為壹個客戶專屬,而面向大多數信托投資人的主流產品是集合信托計劃,即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客戶設立的信托計劃。由於涉及兩個以上投資者的復雜性和風險性,《集合信托辦法》對此類信托產品進行了明確規範。它以集合信托計劃的生命周期為主線,包括設立、財產托管、運作及風險控制、變更、終止和清算,並結合集合信托計劃的相關內容,如文件內容、函蓋、受益人會議等。,並對集合信托計劃做了詳細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5)?“多重監管”提供了詳細的補充監管細節。

除了上述“壹法三章多規”之外,國務院(含國務院辦公廳)以及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散載著大量關於信托監管的詳細的、補充性的操作細則。據筆者不完全統計,包括今年4月四部委聯合發布的《資管新規》,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文號為銀發[2018] 106,共計60余條。這些大量的規範性文件雖然層次不高,篇幅長短、內容各異,但也成為我國信托監管體系的壹部分。由於它們在數量和內容上的復雜性,我在這裏就不壹壹分析了。後續文章涉及的監管細節會提到。

綜上所述,我國信托監管體系由上述“壹法三章多規”構成。雖然還不完善,尤其是信托法比較籠統,框架也比較復雜,但目前的市場情況還能維持信托業務的監管水平。隨著我國立法尤其是金融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信托法的制度層面還可以進壹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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