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壹章會議的召開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壹季度舉行。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或者經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NPC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NPC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壹)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出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4)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將會議日期和會議討論的主要議題通知代表,並將法律草案發送代表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和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壹個代表團可以設立若幹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選擇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決定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籌備會議由NPC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NPC常務委員會主持。

各代表團審議了NPC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並發表了意見。

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NPC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提出調整意見,提交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主席團第壹次會議選舉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和主席團成員若幹人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a)副秘書長;

(二)會議議程;

(三)議案表決辦法;

(四)代表提出建議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壹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壹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壹次會議由NPC常務委員會主席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二條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通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在大會上發言,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主席團委托的事項和會議的日常事務。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

第十七條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經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在會上進行匯編、簡報和印發,代表在會上的發言,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進行錄音或者匯總、印發。

大會全體會議將有壹個展廳。審計辦法另行規定。

全國人大召開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

第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應當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在征求各代表團意見後決定。

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秘書處和有關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章提案和提案的審議

第二十壹條主席團、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議案。

第二十二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以及NPC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作關於該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對法律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改稿,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重要的不同意見。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召開會議,將修改後的議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特定法律起草委員會起草和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方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NPC常務委員會可以公布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基本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性問題的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特別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果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NPC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但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和組織進壹步研究處理,並對答復負責。

第三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報告工作。經各代表團審議後,大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壹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國家預算的主要內容及其執行情況,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向會議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國家預算收支決算(草案)、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草案),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提交主席團,由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某些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NPC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任免

第三十四條NPC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決定。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和除主席以外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候選人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就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才能當選或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表決任命議案時,應設立無記名投票書寫辦公室。

選舉或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票數應當公布。

第三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NPC常務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請求,由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如果大會在閉會期間提出辭職,委員長會議將把他的辭職請求提交NPC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NPC常務委員會接受NPC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國務院總理、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席,NPC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理。

第三十九條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NPC常務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細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說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在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或者書面提出,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NPC常務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被原選舉單位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其NPC常務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壹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就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二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提出質詢案。

第四十三條質詢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提出,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質詢案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後,由受質詢機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會議印發關於質詢案答復情況的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壹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邀請專家參加調查。

第四十七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的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不得公布調查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NPC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發言和投票

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條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可以發言兩次,第壹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登記,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如果妳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發言,只有得到大會執行主席的允許,妳才能發言。

第五十壹條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壹議題發言兩次,第壹次不得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修正案應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會議對提案的表決,由主席團采取投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決定。

憲法修正案應通過投票表決。

第五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圓桌時代的意義是什麽?是什麽歷史時期?
  • 下一篇:如何當好班主任(針對新教師培訓)。ppt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