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中文名:法律經典的歷史意義: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制定者?李悝時期:戰國簡介,立法目的,時代背景,形成,詳解,主要內容,主要制度,特點,樸素,原始野蠻,局限性,歷史地位,相關法律典籍。引言《法律經》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成文法典(2011及以前的《國法》典成為後世法典的藍本,其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他在魏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為了保證政治改革的順利進行,保護經濟和政治改革的成果,維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李悝在政治改革過程中制定了《法律經典》。法律經典不僅是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也是對改革成果的肯定。它不僅對魏的發展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整個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中國第壹部系統的封建地主階級法典。《法典》共分六章三部,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備。前四條是“實在法”,主要內容是對待“賊”和“賊”。盜竊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賊法是防止叛國殺人,保護人身安全,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律。“獄”是關於審判和終止監禁的法律;逮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壹部關於懲治奸詐、穿越城池、賭博、貪汙、* *等行為的法律。Juju是關於定罪量刑從輕的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法律的總則,規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則。立法目的《法律學》是李悝在魏時編纂的。雖然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但他的老師是孔子的直系弟子夏紫。在孔子的弟子中,夏紫善於“外學於役”,是“外役”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禮”和“博學”。李悝雖然跳出了老師的儒家思想,但仍然繼承了老師的“重禮”思想。如《法典》在廢除《石清實錄》的同時,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制度相適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並宣稱“大夫家有物待”,意為“逾制”、“刑多人”。由此可見封建等級制度的嚴密。此外,“宰相受錢罰”也是保護特權者的具體條款。按董的說法,是說:“刑不在大夫身上,所以刑在左右。”這些都反映了李悝立法時思想中的儒家羈絆。據史書記載,魏時的李悝說:“竭其力,掌百官,編穆萬民,使其生死無憂。”。《漢書·藝文誌》記載:“(李悝)如魏文侯,強兵為富國”。可見,作為法家代表的撰寫《法經》是魏推行變法的措施之壹,其目的是“使其君生而不廢,死而無憂”。從其內容來看,《法學經典》的指導思想是“王之治,勿沖賊”。結合《雜法》中《律令》的規定,可以看出《律令》反映了當時貴族和新興封建文人加強和維護自身地位的意誌。時代背景從產生的時間來看,無論是《法學經典》還是《十二銅表法》,都是在公元前5世紀產生的。《法律大全》是李悝在學習魏文侯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斷出《律典》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十二銅表法制定於公元前450年,公布於公元前449年。《法學經典》和《十二銅表法》雖然處於同壹個時代,但由於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的差異,也表現出背景和淵源的巨大差異。《國法》產生於戰國初期,這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農奴制社會轉變的時期。可以說,法律經典和以法律經典為代表的法律文化是以新興的封建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其內容受到封建自然經濟關系的制約。從現有文獻來看,最早提及《法經》的史料是三國時期陳群、劉紹撰寫的《魏法序》,載於《晉書·史記》。其中有“舊法為秦律經典所加,因在第六位而不改律”之說。《晉書·刑法誌》對《法經》有更確切的解釋:“是繼承秦漢舊法的時候(指制定《魏新之法》之前的時候),其文始於之師撰寫他國法律,撰寫《法經》。”後來的《唐律略論》中也有更詳細的描述:“魏文侯留學李悝,搜集各國法典,作《法經》六部。唐代六經註中也有類似的論述。到了明末,董碩在《魏七國考刑律》壹文中,引用了東漢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壹段話,對《法經》作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從此,戰國時期魏文侯的老師李悝所寫的佛經被大多數學者所認可。然而,總有學者對《法經》的存在及其材料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他們認為的《法經》在戰國時期的法家著作、《史記》、《漢書》中都沒有提及,董在《七國考》中引用的桓譚新論在南宋就失傳了。所以懷疑《法經》是後人偽造的。對此,我國壹些學者發表了壹系列文章,系統地論證了《法經》的真實存在。其中,何教授的觀點頗具代表性。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他提出:“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傳世的歷史文獻是偽造的,其真實性壹般應當得到認可。《法經》也應該如此。”作者同意這壹觀點。主要內容詳解共分六章,即盜法、賊法、網(獄)法、捕法、雜法、武裝法。李悝的《教規》以《盜律》和《賊律》為首,因為他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故其法始於賊、賊之法。”“偷”是指偷錢、偷貨,“賊”是指人身侵犯,包括犯罪、作亂。當然地主階級最怕被偷。侵犯人身,甚至發動叛亂,都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守護的。從這兩部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建立在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和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基礎上的。網律,也就是監禁律,是為了抓賊而設計的,即“賊是需要抓的,所以有網和抓兩條。“根據對唐律的評論,獄法指的是‘破獄’,即判案之法,捕法講的是‘捉死’,即獵捕罪犯之法。據《晉書》刑法記載,雜法包括“輕奸、過市、戲、借假、不誠、奢、逾制”等七種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輕狡”是指對輕佻狡行為的懲罰,“穿城”是指不從城門進入而穿越城墻進出城市。“諸事做得不對,外儲說左下”,梁車是葉點的,他姐前去看他,直到晚上城門緊閉。"因為過了郭,車就不夠了. "梁澈姐姐翻過郭墻進去了。她的弟弟因違反禁令而被判刑。“博Xi”的意思是聚眾賭博。”“假的像頭豬。“借假”是指男的寄宿女的,或者“他老婆有老公。”“賤”就是貪財受賄。"“奢侈”指淫蕩和奢侈的行為。"超限”意味著使用者已經超出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封建秩序而制定的。文書法是“以其文書”,即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加重或減輕定罪量刑的規定。《太平禦覽》(卷八二壹)引史書記載,通典石火二水利場。主要體系按照內容和篇幅,法律經典形成了以下六個體系:盜竊法是涉及侵犯公私財產的法律;賊法是危害政治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犯法》是壹部關於審判和終止監禁的法律。逮捕法是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關於懲治奸詐、渡城、賭博、貪汙、* *等行為的法律;法官法是規定定罪量刑壹般規則和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條是“罪名體系”,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李悝認為“王政不可急賊”,所以把這兩條列為法典之首。《互聯網法》又稱《囚犯法》,是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逮捕法是關於追捕小偷和其他罪犯的法律規定。“網”和“逮捕”這兩條,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疇。《雜律》是關於除“賊”以外的其他罪刑,主要規定“六禁”,即淫禁、狡禁、戲謔禁、學徒禁、黃金禁等。”居法”是定罪量刑中關於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法典》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以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內容廣泛。其基本特征是: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貫徹“罪輕刑重”的法家學說。《國法》的內容和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特點《法學經典》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均為中華法系之首,可謂成就斐然。但由於法典的制定尚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它不可避免地與人類早期的法律文化有壹些相似之處。簡單性所謂簡單,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中沒有科學的分類和層級,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法律的組合,民事處分和實體法的區分。這壹點在《法典》和《十二銅表法》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從現有的《法典》史料來看,《法典》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董舉例說,他引用了《七國考》中的內容:“殺人者,罰其家,誅其妻家;殺了兩個人和他們的母親。賊守卒,認真則罰。窺宮者得之,拾骸者得之。說:“我擔心偷東西。“然而,這不僅僅是刑法。《唐律略論》說:“囚之法今亦真,拘之法今亦真。“可見《法學經典》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而且《法學經典》把保護私有財產權的《盜竊法》作為第壹章,其中不可能不涉及某些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而正如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壹樣,是以刑事手段進行調整。從後世轉述的文字中,仍然可以看到“清道夫”以刑罰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法學經典》中含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的結論是可以成立的。從內容上可以得出結論,整個《法學經典》是人、刑、刑的結合體,刑是主要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想只是從他在魏國變法最迫切的點出發,先規定了盜法和賊法;為了非法抓賊,又規定了監獄法和逮捕法;後來其他罪名都被列入《雜律》,最後相當於後世名篇或《刑法總則》的《聚法》被列為最後壹部分。可見,李悝的法典結構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制的巔峰水平,仍處於雜亂無章的階段。首要性與蒙昧性從整個人類文明史的角度來看,《律典》和《十二銅表法》都是早期人類文明的產物。《法經》生於戰國初期,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十二銅表法誕生於羅馬奴隸制社會初期。因此,兩部法典不可避免地帶有早期人類文明的原始野蠻色彩,在它們的條文中充分暴露出來。《法學經典》雖然擺脫了和商刑法體系中的刑罰,轉而以罪罰,但其對待刑罰的態度卻絲毫沒有改變。《法學經典》充分體現了法家的重刑思想。首先,它繼承了和商的各種肉刑,如摑、刑、蹲、剜、宮刑等。,並且還規定了大量的聯合懲罰,如彜族和彜族鄉。其次是“重刑輕罪”。《法經》中說“竊符者,誅其家。偷印章的人會受到懲罰。那些討論國家法律法規的人會受到家人和妻子家人的懲罰。還規定“窺宮者必毀,拾骸者必毀”。這個規定的理由是“偷心”。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佛經蒙上了濃重的暴力殺戮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爭鬥和統治的血腥氣息。局限性雖然李悝在政改中提出“報效國家,就要獎勵有能力的人。“刑必行”原則在《法學經典》中演變為“法治”原則,後被商鞅、韓非等法家代表奉為信條。但這種法治與《十二銅表法》中呈現的西方“法治”概念完全不同。正如梁誌平先生所指出的,“把這種‘斷章取義’的‘法治’與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乃至現代西方的法治觀念相提並論,甚至等同起來,都不是什麽了不起的經驗。”在中國,李悝制造的法警從壹開始就是皇帝手中的鎮壓工具,幾乎是懲罰的代名詞。然而,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律高於社會,可以用來確定和保護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法華經》中有“博親王玩得好,不但特別賣力,而且姿勢更端正”的規定,還有“Xi壽(將軍)以金刑”的規定,不能說苛刻,也對奴隸社會的禮儀原則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但是,這些“法治”措施打敗了奴隸制的等級秩序,卻帶來了封建等級秩序。封建社會仍然是壹個等級特權社會。法家的“法治”觀,最終還是要為“人治”服務,根本談不上民主和平等。歷史地位《法學經典》作為歷史上第壹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學經典》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壹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律經典》作為李悝政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這壹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體例上,《法經六章》被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內容。魏晉以後,又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明Execs為統領,各分章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從內容上看,《法學經典》中的“盜”、“賊”、“囚”、“捕”、“雜”、“備”等主要內容,多為後世法典所繼承和發展。第三,《國法》是維護封建國家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利益的第壹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和漢朝的法律受其影響很大,受歷代封建法典的統治。關於《法學經典》,法律史學界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的不同看法;壹是《法經》的真偽與明末董《七國考》語錄的真偽;二是法律經典的性質,即法律經典是法典還是作品。隋黃凱十四年(594年)將相關法律編入《隋大經錄》,稱為七卷本《法律經錄》。前六卷分別是《別錄》、《大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毘達磨藏錄》、《大乘毗尼藏錄》、《大乘阿毘達磨藏錄》、《小乘阿毘達磨藏錄》(以上六卷各有多經譯本、多經異譯本、多經失譯本、異生集體化本、多經混淆本、多經六分偽本),以及《佛教絕滅後集》(佛教絕滅後本)。其分類取前代經典之長,加以系統化,但其缺點是只記時間,不知年月,不記其他,不與時俱進,不註重語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