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多世紀以來,許多哲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政治家為維護人類的和平、安全和發展進行了不懈的努力。雖然這些努力遠未達到人類期望的結果,但它們在維護和平的過程中取得了壹些成就。如常設國際法院、聯合國、國際法院等國際專門機構,以及壹些區域性機構的建立,如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聯盟。特別是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洗劫之後,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更加強烈,國際刑法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繁榮。在國際法委員會起草和編纂國際刑法草案的同時,國際社會迅速組織和審判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各種反人類罪,形成了壹些具有示範作用的國際刑法壹般原則,如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國家間刑事司法合作與協助的條約和協定原則等。這些原則今天仍然有其實際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國際刑法的發展實際上就是國際刑事實體法和國際刑事訴訟法的進化史,或者說是國際刑法典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發展的進化史。這個歷史過程壹般沿著壹條從高潮到低潮再到高潮的曲線發展。在總體發展趨勢下,國際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發展並不同步。
(壹)國際刑法發展的開端(1919之前)
從實質上看,國際社會對國際犯罪的認識始於17世紀習慣國際法對海盜的認識。“海盜壹直被認為是被法律驅逐的人,是壹種‘反人類罪’。根據國際法,海盜行為使海盜失去國家保護,從而失去國家屬性;而且,他的船只或飛機雖然過去可能有權懸掛某國國旗,但也失去了這種權利。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是國際犯罪;海盜被認為是所有國家的敵人,他們可以被‘任何屬於他們管轄的國家’繩之以法。2從1841到1982,國際社會制定了壹系列適用於海盜行為的國際法律文件。雖然當時很少發生海盜行為,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安排認為“海盜”是壹種“恐怖”。因此,今後國際犯罪的界定往往以海盜行為為標準,即考察犯罪行為是否嚴重,是否受到國際譴責。此後,應該受到國際社會譴責的奴隸貿易4和戰爭5的特征逐漸顯現,從而成為國際社會譴責的對象。這些罪行不僅危害國家利益,也威脅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寧。然而,在此期間,國際社會尚未考慮編纂國際罪行法典。
從程序上看,國際社會對國際刑法的認識可以追溯到1474年,當時神聖羅馬帝國的27位法官審判了彼得。馮。彼得·馮·哈根布什允許他的軍隊強奸、殺害和掠奪無辜平民的財產,並認定他有罪,因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上帝和人類的法律。這壹審判嘗試被國際社會視為國際刑事審判的序幕。但由於當時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和其他國際審判或司法機構尚未誕生,這種審判屬於“非正式”場所的審判活動。第壹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卡內基基金會成立了壹個獨特的具有國際特色的非政府委員會,負責調查1912第壹次巴爾幹戰爭和1913第二次巴爾幹戰爭中對平民和戰犯犯下的那些應受譴責的暴行。第二次巴爾幹戰爭開始時,為了向西方國家提供“受影響地區正在發生的事情的清晰可靠的畫面”,該委員會調查了沖突的全過程和個人行為。巴爾幹委員會組織了幾次實況調查團,並根據他們事後發現的事實作出了實質性的報告,並於1914年7月提交了這些報告。同年8月,第壹次世界大戰爆發,這篇報道的作用成為歷史的縮影。七
因此,從形式上看,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訴訟法的認識似乎早於實體法。雖然實質意義上的國際刑法或程序意義上的國際刑法並沒有進入規範化的進程,即既沒有進行國際犯罪實體法的編纂,也沒有進行正式的國際刑事審判,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雛形已經出現,特別是19年的六七十年代,國際刑法完全呈現出獨立發展的趨勢,並試圖形成壹種集中立法和司法機構的模式。這壹發展趨勢顯示了基於國家調查和執行的多邊法律文件或機構的增長。與打擊國際領域犯罪的政治必要性相比,這壹領域法律的獨立發展有力地說明了壹般國際刑法的發展。多邊公約的增多賦予了國際刑法廣泛的內涵,使其擺脫了僅適用於危害人類罪典型案例的局限。壹些新的國際公約處理了非普通國際犯罪、長期焦點問題、引渡制度等。,特別是那些具有高度國際政治含義的國際罪行。
(2)國際刑法發展的第壹個高峰(1919—1955)
兩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不僅給人類社會帶來了災難,也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是國際刑法發展的第壹次高潮。
第壹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國際刑法發展的直接誘發因素。此時,國際刑法的發展在實質和程序兩方面齊頭並進。從實質上看,人類社會認識到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嚴重危害後果,進壹步明確戰爭罪和反人類罪是嚴重的國際罪行;從程序上講,第壹次世界大戰後,法、英、美、意等戰勝國經過各種妥協,最終達成《凡爾賽條約》,成立了世界上第壹個正式的戰爭發動者責任與懲罰委員會。該委員會提出了895名應被指控的戰犯名單,並希望通過盟國的軍事法庭進行更正式的國際刑事審判,即根據191907《海牙公約》序言中馬托斯條款的規定,起訴1915年在土耳其大規模屠殺亞美尼亞人的土耳其官員和其他犯有“反人類罪”的個人。雖然由於當時的政治等因素,同盟國的審判活動並沒有成為現實,尤其是在萊比錫的審判。10因此,有學者指出,第壹次世界大戰後,政治家的短視和對陌生事物的恐懼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國際刑法的發展。11然而,國際社會在這壹時期所做的努力表明了國際社會懲罰嚴重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的罪行的強烈願望,從而使國際刑法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將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了第壹個高峰,也為國際刑法的進壹步發展奠定了基石。在此期間,實體法不僅強調了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和侵略罪等嚴重國際罪行,還肯定了滅絕種族罪等其他國際罪行。從程序上來說,紐倫堡審判12和東京審判13不僅在社會意識上取得了成功,而且滿足了人民對和平和懲治戰犯的渴望。《紐倫堡法庭憲章》及其司法活動創造了以創新方式解決武裝沖突的法律,創造了新的國際法原則——紐倫堡原則(包括著名的個人責任原則)。14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雖然屬於事後立法,但並不是基於當時國際社會廣泛倡導的法無明文不為罪(nulla poena sine lege)原則。15但是紐倫堡審判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在紐倫堡審判之前,國際社會已經在1928年締結了旨在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總條約》,即《凱洛格-白裏安條約》(或《巴黎條約》)。在簽署該條約的63個國家中,德國、意大利和日本名列其中。作為締約方,這些國家顯然對條約的內容和宗旨有著清晰的認識。《凱洛格-白裏安條約》雖然沒有刑事處罰,但紐倫堡審判正好彌補了公約的這壹缺陷,這也是紐倫堡審判對國際法發展的貢獻。雖然東京審判略晚於紐倫堡審判,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傳統國際法的基礎上,對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普通戰爭罪進行了審判,也樹立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的審判範例。但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紐倫堡原則的延伸,尤其是“* * *陰謀”侵略的理論,東京審判比紐倫堡審判討論得更深入。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不僅將國際刑法的發展推向了高峰,還在另外兩個方面顯示了其深遠的意義:壹是促使聯合國將註意力轉向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1948年舉行的聯合國大會請國際法委員會研究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價值和可行性。在審查了委員會的報告後,聯合國大會得出結論認為,設立這樣壹個法院是值得的,也是可行的。還決定由17個聯合國會員國組成國際刑事司法協會,為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做準備。1951年,協會提交了章程草案,1953年經委員會第二次修改。1953規約草案規定設立壹個常設法院,該法院將對任何“自然人”,包括國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機構人員犯下的“國際法公認的”罪行擁有管轄權(這些罪行壹般被視為《懲治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罪治罪法草案》(以下簡稱《治罪法草案》)規定的具體罪行)。17法院將根據犯罪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根據“公約、特別協定或單方面聲明”授予法院的管轄權行使屬人管轄權。二是推動相關國際刑法典的編纂。有學者指出,歷史上編纂治罪法的想法總是與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想法齊頭並進,但這兩種想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國際刑事法院未能成立,那麽不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法將無處實施。通過國家間的合作或依靠當地訴訟的“間接執行”很難解決公眾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憤慨。18
我們認為,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這壹短暫時期被稱為國際刑法發展的壹個高峰,因為這壹時期國際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發展相輔相成。國際社會從壹戰後對國際刑事審判的希望,步入二戰後國際刑事審判的實際運作,進而轉向呼籲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種思維的轉變顯示了國際刑法在程序上的進步,這壹時期國際刑法典的編纂也顯示了國際刑事審判對實體刑法的迫切需要。從1924開始,國際刑法協會就壹直致力於國際刑事法院的籌建和國際犯罪法典的編纂,直到紐倫堡審判才加速了實現這壹願望的進程。65438年至0946年聯合國大會第壹屆會議期間,“紐倫堡憲章和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得到了確認。191947聯合國大會指示國際法編纂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的前身)20制定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總則。第21號決議授權的任務包括:(1)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壹些國際法原則;(2)草擬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明確指出與(1)部分所述內容的壹致性。兩年後,根據決議精神,國際法委員會開始制定“紐倫堡法庭憲章中的基本原則”,並起草了“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該委員會設立了壹個小組委員會,任命壹名特別報告起草員,起草《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雖然24 1954年起草的《治罪法草案》只有五條,列舉了13個獨立的國際罪行,但《國際罪行治罪法草案》的積極編纂和國際刑事審判的成功進行,構築了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的繁榮。
(3)國際刑法發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說國際歷史事件推動了國際刑法的發展,那麽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審判國際戰犯開始,國際社會似乎經歷了壹段虛假的和平時期。但由於這壹時期沒有發生所謂的重大歷史事件,國際刑法的發展也處於低迷狀態。
在此期間,國際社會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國際刑事審判,國際法委員會繼續致力於編纂壹些國際罪行法典。正如國際法委員會在其報告1984中所說,“委員會在編纂國際刑法時試圖遵循的程序是仔細審查違反國際制度(公約、宣言、決議等)的行為。)並選擇壹些最嚴重的行為,因為並非所有國際罪行都會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此外,國際法委員會將1988,26法典草案中的“官方”改為“犯罪”,以便加強對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理解;由於侵略罪的定義長期沒有定論,甚至影響了整個法典的編纂進程。
在這幾十年裏,盡管國際社會對編纂國際法和建立國際法院的興趣不高,但國際罪行的定義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社會的關註焦點逐漸從戰爭罪、反人類罪等極其嚴重的國際罪行轉移到壹些新的罪行,如侵略、種族滅絕、種族隔離、國際恐怖主義、非法販毒等。從65438到0990,國際社會開始處理兩種新型的國際犯罪,即環境犯罪和盜竊核武器及核材料犯罪。在此期間,聯合國仍在認真努力編纂國際罪行法典,並積極規劃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進程。雖然“冷戰”阻礙了這壹進程的實施,但自1990以來,國際刑法的發展逐漸走出低谷。
(4)國際刑法發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
從1991開始,前南斯拉夫發生了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國際武裝沖突,從1994開始,盧旺達的武裝沖突中也發生了種族滅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這些事件再次將國際刑法推向了壹個新的高峰。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顯著特點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第壹,建立壹個國際刑事特設法庭。1992 10 10月6日,安理會正式通過第780號決議,成立調查前南斯拉夫戰爭罪行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前南斯拉夫沖突中“嚴重違反日內瓦四公約和其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291993年2月22日,在專家委員會提交第壹份臨時報告之後,30安全理事會第808號決議明確規定,“應設立壹個國際法庭,起訴應對191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1993年5月25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FY)在海牙正式成立。在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成立後,安全理事會於7月通過了第935號決議(1994),旨在調查盧旺達內戰期間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設立了壹個調查盧旺達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專家委員會,其中包括壹個調查可能的滅絕種族行為的專家委員會。與此同時,安全理事會第995號決議批準了盧旺達法庭的規約和審判機制。
我們認為,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ICTR問題國際法庭的建立和運作是國際刑法在程序方面的壹個重大發展。這兩個法庭的設立基本上鞏固和發展了紐倫堡和東京審判確立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這些進步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法律淵源的進步。兩個法庭都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安理會決議的規定設立的國際特設法庭,因此兩個法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為及時有效地解決嚴重違反人道主義法的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31二是拓展國際法原則。兩個法庭在紐倫堡法庭和遠東法庭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只有沖突壹方應負刑事責任的理論引申為不受限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無論是否沖突壹方,都應負刑事責任。三是進壹步融合國際法和刑法的基礎理論。在訴訟活動中,兩地法院使用的壹些原則拓展了國際刑法壹般原則的內涵,如行使並行管轄權、明確適用壹事不再理原則、強調司法獨立原則、保護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國際司法協助等。
第二,編纂和通過刑法草案。在國際法委員會和國際刑法協會等國際組織的積極努力下,《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國際治罪法草案》的編纂和頒布工作順利完成。準則草案文本於1991正式形成,草案由聯合國根據各方提出的意見不斷分析修改,於1996正式通過。《治罪法草案》是有史以來數量最多的國際罪行,* * *包含了26項國際罪行。該法典的制定擺脫了原有國際公約不包含刑罰特征的弊端,吸收了近代國際公約和國際刑法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刑罰適用的規定和特征,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應由國際審判的國際罪行等。同時,該法典也充分顯示了國際犯罪的內在特征:(1)明確規定性行為構成國際犯罪,或者根據國際法構成國際犯罪;(2)通過確立禁止、預防、起訴和懲罰以及類似的義務,間接承認行為的懲罰性質;(3)禁止將性行為刑事化;(4)起訴的義務;(5)懲罰禁止性行為的義務;(6)引渡的義務;⑺在起訴和懲罰方面進行合作的義務(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協助);(8)確立刑事管轄權的依據(刑事管轄權理論或刑事管轄權優先);⑼設立國際刑事法院或國際刑事法院;(10)取消上級命令的辯護理由。法典草案的編纂和通過,不僅滿足了法治下國際刑事審判活動的需要,也為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提供了選擇空間。
第三,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誕生。1992 165438+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壹致通過決議,要求國際法委員會根據1992國際法委員會組成的工作組的建議,開始起草國際刑事法院規約。1994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草案出臺,國際社會加快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進程。1995年,聯合國成立了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籌備委員會。1996年10月28日,籌備委員會向聯合國51大會提交報告,要求擴大籌備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並決定在1舉行會議。1998《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15年6月至17年7月在意大利羅馬舉行的世界外交官大會上正式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是國際刑法發展的壹個裏程碑。壹方面是國際社會學術機構和國際法委員會積極努力的結果,另壹方面是在世界各國都渴望和平、安全和發展的共同期待下,克服各種文化觀念和價值觀的差異,求同存異的結果。從規約的過程和內容來看,國際法委員會希望盡可能體現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價值觀。作為國際刑事法院賴以成立的主要法律文件,《規約》建立了嚴格的訴訟機制和行政機制,其細微之處涵蓋了國際刑事法院的所有方面。這不僅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有效運作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是國際法在實體和程序上有效融合的典範。
《治罪法草案》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誕生,足以顯示這壹時期國際刑法發展的豐碩成果。那麽,國際刑法未來如何發展,是穩步發展還是直線發展,還是振蕩發展,取決於國際關系的格局和社會發展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