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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矛盾糾紛預防與化解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履行職責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影響和諧的糾紛和沖突。第四條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應當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預防為主,註重源頭管理;

(2)遵守法律,確保公平正義;

(三)以調解為主,尊重當事人意願;

(四)主動服務,努力便民高效。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納入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總體規劃,推進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市、區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綜合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根據授權和委托,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轄區內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權責統壹、屬地管理,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暢通和引導群眾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組織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法律顧問等。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第六條監察委員會依法對公職人員履行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參與訴訟源頭治理,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訴調對接,完善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及時提出改進工作、依法治理的檢察建議。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組織優勢,參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社會組織。,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可以根據行業和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的情況和特點,成立調解組織,參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參事委員會、和諧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支持和指導下,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解。第九條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理性表達訴求,維護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媒體融合發展的優勢和作用,參與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先進典型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期“喬峰經驗”、鄉村治理“余村經驗”、調解品牌工作室等先進經驗和做法,推進法治與自治、德治與智治相結合,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推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有效開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統籌推進矛盾糾紛隱患排查、風險預測等數據的應用和共享,加強預測預警,通過數字化業務平臺的協同,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二章矛盾糾紛預防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保障、金融保險、互聯網、公共安全等領域矛盾糾紛的監測預警,建立健全大數據分析預測和主動防控的工作機制,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行政決策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做出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決策前,應當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決策事項實施、暫停、暫緩或不實施的重要依據。

對經評估應暫緩、暫緩或不執行的重大決策事項,可在降低風險後依法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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