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工作。第六條本省實行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雙重控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體系,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並按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降低煤炭消費比重,鼓勵和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清潔能源消費比重。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和技能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增強公眾節能意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的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第二章管理和監督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完善節能工作體系,統籌安排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用能違法行為。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單位應當配合,不得拒絕監督。
節能監察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節能監察機構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第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節能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制定地方節能標準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的統計分析,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節能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能源消費公報。第十四條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編制節能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竣工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依法負責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煤炭消費總量削減計劃,完成年度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
新增煤耗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煤耗替代(減量),並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前編制煤耗替代(減量)方案,報節能主管部門審查。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成果轉化、技術轉讓服務、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等公益性節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