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由城市和雇傭工人
西方中世紀所謂的自由城市,首先是指其居民是自由人。許多城市在鬥爭中獲得的特權證書,明確給予公民人身自由,解除了作為農奴的壹系列束縛。“的確,原則上,根據每個城市集團的原始法律,所有城市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這是壹種可繁殖的細菌...公民中沒有人被允許擁有特權。其次,公民、手工業者或商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德國諺語說,“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雖然只是壹個法律原則,實際上還遠遠沒有解決,但是這個法律原則已經成為未來城市發展最重要的基石。
下層階級(主要是工薪階層)的具體社會地位如何?“工人之間沒有其他區別,即所謂的幫工和市儈,除了財產或地位上的小的和經常是暫時的不平等。他們兩人都接受過同樣的職業培訓。壹個工人可以在娶了他的女兒的那壹天成為銀行家,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只要他聚集了少量開辦自己企業所必需的資本。幫工自由工作;他只受有壹定期限的合同約束。”(2)是學徒,也有壹定的法律地位的人身自由。13世紀,巴黎毛織商會的章程規定:“如果壹個學徒由於他的過失而離開他的工匠,他或他的朋友應當去找商會的會長,並說明這樣做的理由;總統應該在兩周內召見學徒的工匠,並告誡他應該像紳士的兒子壹樣,為學徒提供適當的膳食,並給他衣服。如果他不遵守,學徒可以另找工匠。”③
與此同時,西歐許多城市還形成了壹種習慣法,即如果壹個農奴逃到城市裏,住上壹年零壹天,在此期間他的領主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即獲得了自由身份。前主人已經不能強迫他回來了。如果在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給予林肯城的憲章中寫明:“凡在林肯城居住滿壹年零壹天者,均按規定納稅,凡有權申請者,未提出請求, 而這個人能夠證明這個有權利主張的人在此期間確實是在英格蘭境內根據本市的法律和習俗,但沒有對他提出任何異議,那麽他們也將被允許繼續作為公民生活在林肯市賦予他們的地方。” ④
這樣,從鄉村逃出來,在西歐中世紀城市裏生活了壹整年的市長、法官、貴族、牧師或作坊主、商人、雇來的幫手、學徒,甚至農奴,在法律地位上都應該是平等的自由人,盡管有財產上的差異,甚至有貧富上的鮮明對比。市民在市政官員的選舉和法律上已經初步獲得了相關的保障,不必承擔沈重的封建重稅和勞役,與封建主沒有人身依附關系。“這座城市基本上是自由的庇護所...因此,他擁有公民的壹切權利。他可以自由結婚,也可以讓他的孩子自由結婚。他可以隨意搬出去,他可以自由支配他的財產,就像他可以自由支配他的人身壹樣。他可以獲得、占有、轉讓、交換、出售、贈與和繼承他的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受主的控制。他的土地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典當,壹句話,很容易變成現金,從而促進壹切商業活動。”⑤
而中國古代城市中的工商業者的中下層社會地位,自秦漢以來壹直受到專制政府的壓制,雇傭勞動者的地位更低。唐宋時期,就業常與勞役、奴隸混為壹談,甚至與典當變賣的人口相提並論,如“窮就業”、“雇貨”、“雇貨”、“典當奴”、“典當雇工”等。明清時期的“雇工”在法律上絕不是平等的。
自由民,“雇員”稱雇主為“父母”,雙方是“主仆關系”。在明清的法律規定中,“雇工”的地位雖略高於奴婢,但低於凡人,量刑時級別設置在奴婢與凡人之間;現實生活中,接近奴婢。唯壹的區別就在於:“雇傭和奴役雖然是同壹個服役,但在很長壹段時間內是不同的。”“雇人的,雇傭人的,不是壹輩子的奴隸。”然而,兩人“捂著奴隸的耳朵。”⑥即雇傭期內雇員和奴隸待遇相同,雇傭期滿後以平民身份離開雇主。
雇員在受雇期間必須遵守雇主的家庭法。如果他們被虐待,他們沒有權利舉報。即使是雇主也幾乎可以任意懲罰員工。《大明法》卷20,21規定:“父母及其父母的父母毆打員工的,不構成傷害;要折上面的傷,減凡人三等;所以死了的就罰杖壹百,服三年。所以兇手紋身。”“如果妳違反了法特瓦,依法受到懲罰。過失殺人被殺的不在討論之列。”“員工罵父母,員工八十,他服兩年。“由此可見,稍有疏忽的員工,或者稍有不滿的雇主,都可以被棍棒相加,甚至受到政府法律的懲罰,其中沒有生命保障,更談不上人身自由。經過詳細的考證,先生指出:“明代雇工這壹法律概念有著廣泛的適用範圍。它包括城市和農村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就業工人。.....這種雇傭與資本主義雇傭勞動無關。" ⑦
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雇主和雇員的關系絕不是平等的,而是雇員沒有生計,由主人供養。如北宋仁宗時,“上封曰:畢詔:淮南人饑,有雇男女之人,官贖之。現在的人都不敢雇人了,窮人可能無處可尋,所以請聽他們的。從中。”(8)宋代社會普遍存在對雇工的歧視,而元代奴隸制盛行,進壹步擴大了雇傭奴婢的隊伍。當時“南北風俗不同。在北方,買家叫司機,在南方,員工叫奴婢。”⑨明清社會“雇人”低於普通人的法律狀況,正是這壹傳統的延續。直到萬歷十六年(1588),朝廷才增加規定:“價值不大,只按月按日工作的,視為凡人。”⑩也就是說,有些短工不在傭人(員工)之列。壹般認為明末社會上有大量的自由職業者,但別忘了法律上關於“雇工”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簡而言之,“在商業上,到明朝,主要使用奴隸。手工業的從業人員多為學徒、學徒工,也有身份限制。多為輔助工,業主掌握主要技術勞動。”⑾
《大清法》對“雇工”身份的規定,基本沿襲了《大明法》及相關新例,甚至在某些方面比萬歷時期的例有所退步。如乾隆年間修訂的法律規定:“除當鋪家丁、仆隨仆長、雇工隨契年數外,仍照常確定。那些協商了年數而沒有地契,或者有了主仆頭銜而沒有地契年數的員工,如果入職不滿壹年,或者犯了普通罪,就要根據善惡律,給予壹等處分。員工入職壹年以上的,由員工自行決定。他犯了強奸,殺人,誣告等重情,也就是壹年之內,他也作為員工受到了處分。如果只是那些農民雇傭他們的親戚在任何時候耕種、購物和短期雇傭他們,應該也是壹樣的。”⑿簡而言之,清朝法律定義的“雇工”包括“長工”、“當鋪老板”、“壹切雜工仆役”(如車夫、廚子、火工、挑夫、店主),壹般還包括“被稱為主仆的雇工”等幫工。清朝‘雇工’的法律地位類似於白起買的奴隸,可以贖回。‘雇傭工人’的定罪也是在世襲家奴和凡人之間進行的,有時它和國旗上的莊奴是壹樣的。總的來說還是屬於基礎類的。" ⒀
其次,對於所有手工業工匠(多為自食其力的能工巧匠)來說,他們在明初受到工匠登記制度的掠奪和奴役,人身依附性加強到了難以忍受的程度。當時被列為能工巧匠的有近30萬人,其中有2.7萬戶居住在北京,還有壹部分人供職於地方官業。他們每年要為政府服務65,438+020天,還要帶著家人搬到工廠。盡管政府每月補貼食品和鹽,但在他們自謀職業期間,維持他們的生活仍然非常困難。輪班工匠每三年服務90天。“從服務時間來說,他們只是住坐的四分之壹,卻要來回奔波,浪費時間,對自己的生意影響很大。而且他們工作完全是免費的,所以要自己籌措差旅費,而且服務期間不發工資,所以要自己帶工資。往往兩年的自主創業,正好彌補了當年度的虧空。事實上,它比居住和坐地制度更令人不安和有害,工匠的失工和逃亡更加強烈。”[14]尤其是註冊手工業者,幾乎沒有人身自由,世世代代處於打工奴隸的悲慘境地。明中葉以後,雖然逐漸改為征銀代替役,但對廣大手工業工人來說,始終是壹種額外的負擔。明朝末年,景德鎮民窯工匠仍然必須被納入階級工匠服務,編輯服務或雇傭服務,為官窯工作。其中,編輯服務和階級工匠服務幾乎沒有區別,“沒有就業價值”。⒂
再次,是所有商家的“市內登記”制度,即向政府完成登記手續,以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即占用市內登記。但壹旦“被占”,就要承擔各種沈重的稅收和關稅。各種商業稅,名目繁多,稅率不壹。
加重,令人瞠目結舌。比如“壹開始修的課只有4200門,後來逐漸增加到1萬、2萬,而(道德對的時候)和3.7萬就很驚人了。”[16]特別是對於政府來說,要承擔“做生意”的職責,“鋪攤子,不管軍民,但是賣東西就是做生意。最大的是科舉供應和為王選妾的禮物。衙門所需之物,如光祿之供,國學之祭,戶部草料,皆可為役。”⒄名義上負責購買政府所需要的商品,而政府經常拖延付款、削價,甚至不付款,這逐漸成為工商業者的沈重枷鎖。所以,沒有背景的商家壹般,“註冊不到幾年,富者窮,窮者遷。”⒅
很多學者認為,除了清朝的“雇工”,大部分都是沒有主仆稱謂的自由職業者,這種平等的雇傭關系就是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事實上,在“雇工”法律關系和君主專制、官僚主義統治的陰影下,清朝的壹般雇工也沒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雍正九年(1731),朝廷“命江南蘇州踢坊,設都督。南北攤販的藍布都是在肅州縣染制的,作坊有壹萬多人。當時浙江巡撫李偉控制著長江以南。因為陳當地的管理體制,他說這些踐踏者是單壹的,也是混雜的,防範要嚴。請根據嘉寶的法律設立壹個領導,與原車間經理核實,並與部裏討論。”詭計:政府用嘉寶法(後來有冶鐵業的例子)對工商業者實行嚴格的人身控制和監督。
總之,對於明清時期的工商業者來說,尤其是在西歐公民所享有的權利的對比中,他們還處於壹系列的封建枷鎖之中,要承擔沈重的賦稅和仆役,受到壹定程度的控制。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事實上他們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比如清朝雍正年間,蘇州府長洲縣的壹些絲綢工匠“叫停”,要求業主增加工資。政府出面打擊,說“永遠不要停止拉石頭”:“今後,如果非法夜店敢挾持人休息,想從中詐騙的人,以及當地許多電腦用戶,應立即向當地官員報告,接受審查,並與市場的法律辦公室進行比較,然後給他們看壹個月。”⒇很清楚,它被貼上了“自由”的標簽。其實名不副實。
工商業者的社會地位壹直受到專制政府的歧視,但明清法律也未能明確規定工商業者擁有“平等”和“自由”的權利。當時的專制制度無法賦予人民這些權利,統治當局可以隨意奴役,還有明朝萬歷年間各種駭人聽聞的礦稅掠奪。這與西歐中世紀城市法對公民人身自由和工商業權利的保護是絕對不同的,二者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有著本質的區別。
明清時期的城鎮沒有萌芽的資本主義——與西歐中世紀城市的比較研究之二。城市政治制度與公民鬥爭。
城市中的普通公民,特別是工商業者,不僅應享有平等自由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而且應獲得真正的參政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城市政權不斷走向民主與和諧,工商業者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發展自由的商品經濟。
西歐中世紀城市從封建領主那裏獲得了不同程度的獨立自治,其統治政權也大相徑庭,但大都在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了地方行政官員制度和議會機構。“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國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國家,早在十二世紀,在德國萊茵河和多瑙河的所有地區,以及從十三世紀開始,出現了* * *國家、半獨立國家、自治團體、執政官城市、自由城鎮,它們都獲得了更大的權力。這些城市自治組織通過總議會、代表機構、上議院、大小理事會、長老會及其選舉的縣長、市長、縣議員和長老進行自我管理。他們形成了壹種集體力量。”[21]所以,雖然可以說這座城市在當時也是封建割據勢力的壹員,但就其政治制度的核心而言,已經開始與封建領主分道揚鑣。
當然,在中世紀城市建立初期,其統治權力往往由帶有壹定封建性質的城市貴族把持。雖然他們為城市的獨立和自治以及相關的城市建設做出了貢獻,但他們正日益走向專制統治。“他們竊取了議會、首席執行官職位和法院的控制權,總想把市政辦公室變成世襲封地。”[22]甚至壓迫壹般工商業公民。“他們不僅試圖將這些小人物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還利用他們奪取的權力讓工人階級屈服於自己。他們禁止手工業者成立協會,也不允許他們壹起罷工。違者流放或處死。”[23]貴族專政終於激怒了市民,他們開始組織自己的團體,選舉領袖,起草相關的章程,開始反抗。“於是,從13世紀開始,壹場往往帶有革命性質的民主運動開始在行會中出現,而且愈演愈烈。其目的是破壞貴族階級或行會的政治壟斷,其計劃是獲得部分市政權力或壟斷全部市政權力。”[24]
經過幾十年的英勇鬥爭,在貴族甚至國王的殘酷鎮壓下,市民們並沒有屈服,而是變得更加強大,直到采取了激烈的暴力手段,最終取得了壹定程度的勝利。
“在法國,正如在西班牙和英格蘭壹樣,王權...它保證老百姓發展同盟行會,以支持他們的奢望,並且(像在亞眠壹樣)讓他們加入市議會,擔任城市首領。”“在低地國家。貴族階層的壟斷被廢除,行業協會的代表和領導人可以進入議會,擔任行政長官的職務。他們阻止行會濫用特權,宣布貿易自由。他們在經濟管理方面獲得了充分的權力。”[25]當然,每個國家和城市的情況並不統壹,但這種發展勢頭無疑是越來越壹致的。
我們來看幾個具體的例子。意大利佛羅倫薩政府由包括6至8名領事的統治集團組成,負責政府日常事務,行使最高管理職能。它的執政官是從城中最大的七個行會決定的名單中挑選出來的,如服裝行會、呢絨銷售商商會、絲綢商、銀行家、法官、公證人和醫生。他們經常輪流執政,每個人的執政時間只有兩個月。壹些小行會,比如工匠、小作坊,後來也有了參政的權利。從1293開始,佛羅倫薩實行限制貴族的政策。官員只從行會中選舉產生,貴族不能擔任執政官。在整個文藝復興時期,佛羅倫薩人民原則上可以通過舉行公民會議來改變政府結構。看看威尼斯政府。它的最高官員叫道奇,是由男性公民選舉產生的終身執政官。由6名部長組成的小會議負責處理和協調相關事務,還有由12名成員組成的內閣,由議會選舉產生。議會有300名成員,是最強大的立法和行政機構。議員負責制定法律,指導財政和外交事務。威尼斯還保留了市民大會的形式,可以選舉政府官員,壹半成員由各部門官員組成,另壹半在壹定範圍內選舉產生。威尼斯還有壹個由成員組成的十人會議,負責監督憲章的實施,懲治內部腐敗。[26]可見,城市市民和商人在壹定程度上參與了國家大事的討論,從而掌握了自己的命運。
在君主專制的殘酷統治下,明清時期中國的城市市民有時會相互爭鬥。壹般的形式是關閉、沖擊市場、暴亂、武裝私營部門和入侵沿海地區。如清代山西六安地區的絲織業,順治十七年(]660年),由於官宦織造並免費取用,朝廷又發高額俸祿,織工苦不堪言,於是“燒絲機,告別破碑,哭著跑了。”[27].有的還出現了“抄包頭”、“鼓吹聚抄”等激烈場面。很多時候,有壹句話:“寇和商都是人。禁市時寇會變成商,禁市時商會變成寇。壹開始是禁止禁商,後來是禁止禁匪。禁令越嚴,土匪越盛。”[28]引人註目的是,明末萬歷年間,在朝廷的殘酷壓迫和瘋狂掠奪下,許多城鎮發生了聲勢和規模相當大的“叛亂”。《明史》、《神仙傳》對宦官的傳記都有詳細的記載。
萬歷末年,全國各地重鎮連續爆發“民變”,規模相當可觀。在壹些城鎮的體育運動高潮時,達到幾萬或幾十萬人,甚至壹些官僚和文人也參與其中。國內鬥爭的激烈程度是空前的。然而,如此聲勢浩大的公民運動的目標僅僅局限於少數宦官使節和貪官汙吏,並沒有觸及“封建”統治的根基;鬥爭方式主要是示威式的城市騷動,如叫囂、毆打、焚燒等。運動分散,互不關聯,更談不上聯合,處於自發反抗經濟掠奪的狀態。於是,朝廷更換了壹些地方的稅務督察,鬥爭平息了;朝廷追究責任時,壹些稍有領袖嫌疑的人向朝廷自首,以示不敢反抗王法,被殺。他們獨立意識和反抗能力的局限與其原始的農村社會結構密不可分。與西歐城市成熟的公民運動所取得的成就相比,它缺乏明確具體的鬥爭綱領和切實可行的政治目標,呈現出相當原始和幼稚的局面。
在西歐的公民運動中,行會組織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從組織武裝鬥爭到獲得城市自治,再到控制市議會進行市政管理,其規定壹般具有法律性質。“由商業和工業階級組成的自由貿易協會和聯合行會...教導勞動人民要團結和守紀律,以及如何在自由選出的領袖的指導下,在由他們起草並由城市團體修訂的法律法規下開展活動。”“在鬥爭中,貴族階級最終被迫將城市的統治權讓給行會。”[29]它不允許其成員有不平等的生產條件,禁止來自外部和內部的各種競爭,對工作時間、產品規格和數量、商品價格、幫工和學徒人數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在前期對穩定城市經濟運行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但在後期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裏主要指出的是,行會在幫助工商業者通過鬥爭掌握自己的命運並最終執掌市政權力方面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
而中國古代工商業者的行會組織基本不具備上述政治功能。我的拙作《論宋代城鎮中的工商階級》指出,宋代的工商行會並不是工商業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在反對封建勢力的鬥爭中自發組織起來的團體,而是為了方便工商業者遠征、派遣甚至掠奪而主要為政府服務的組織形式。[30]明朝實行繼承制度,嚴格執行戶籍制度。商人的貿易組織方便了:“從鋪路開始,不知從何說起,住在裏面的人也不壹樣,因為都是以對方命名的。國之初,知城內外居民,因巷數,列為甲排,以貨著稱。各衙門有大禮時,會按書給妳當值,交換的名字叫杭虎。或壹行,或壹行,總有壹人答應,到了年底就行了,名正言順。”[31]說明這個店鋪組織也是由政府從戶籍制度中衍生出來的,目的是為政府提供科學服務,招募官吏,所以萬歷年間民運時並沒有行會在行動的影子。上述情況與西方中世紀城市的工商業行會性質有著根本的不同。
從明末到清朝,這種情況略有變化,就是當時商人會館和工商所的興起。商人會館的功能不僅是聯系鄉愁、祭神、行善,還包括與市場溝通、計算盈虧、評估價格、談業務技巧、聯系同行。但仍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壹般需要政府的批準才能立案,而且往往依靠政府的力量壓制幫工和學徒。“清代工商行會與政府的結合,是在利益和收益相互壹致的前提下,有意識的主動行為。所以清代各地建立行會、制定行規,壹般都需要當地政府批準。”[32]清朝中期出現的工商所開始制定章程,主要是對組織成員的生產經營進行限制,包括統壹經營章程、統壹貨薪、限制開業和收徒等。其目的是防止行業內外的無序競爭,與西歐城市行會的相關職能頗為相似。而西歐城市行會要求市政權力的政治功能在這裏卻始終是空白。
在我看來,西方工商業者積極奪取城市的相關管理權並最終執掌城市政權,而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城市民主和政治制度的雛形,應該是資本主義萌芽的核心條件。然而,中國古代城市的政治權力壹直被帝國政府牢牢控制,壹直是其專制集權統治的政治堡壘。西方中世紀城市沒有相關的情況,實際上也沒有追求這個目標的意識形態要求。
明清時期的城鎮沒有萌芽的資本主義——與西歐中世紀城市的比較研究之三。商品經濟與市場發展
西歐大多數中世紀城市都是建立在工商業經濟基礎上的。“如果有進口來保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而沒有出口的外匯來補償進口,這個城市就會滅亡。”[33]特別是對於較大的城市來說,最基本的問題是解決食物和其他日常必需品的來源,他們往往不得不通過商業手段從遙遠的市場獲得這些食物和必需品。當工商業者掌握了城市政權後,就必須大力發展工商業市場經濟。可以說,註重開拓市場是西歐中世紀城市的基本特征。“城市居民努力開拓新市場,就像把競爭對手趕出舊市場壹樣,與地理障礙、道德顧忌、技術缺陷和糟糕的組織進行鬥爭,就像他們與商業對手進行鬥爭壹樣。”[34]例如,由德國北部70多個商業城市組成的漢薩同盟,擁有自己的商船隊和執行機關,在各地設有商業館。其商船隊主要從事北歐的產品貿易,如俄羅斯毛皮、蜂蜜、普魯士谷物、波羅的海鯡魚、斯堪的納維亞銅鐵礦、東歐木材等,然後銷往西歐。羊毛、酒、鹽和金屬。意大利壹些城市的商人主要控制著連接歐洲、亞洲和北非的地中海洲際過境貿易。
從14到15世紀,普遍認為西歐行會要關閉了,城市失去了進步。事實上,正是城市生產力的提高和有限的市場導致了城市之間和城市內部的激烈競爭。也是在這個時期,壹些城市的市民展開了偉大的地理探索,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果,開拓世界市場的工作從這裏開始。“開辟新航線的明確目標和技術手段是在長期努力的過程中逐步完善的。1277年,熱那亞人經由直布羅陀海峽開辟了壹條通往佛蘭德斯的地中海航線。1291年,熱那亞人第壹次試圖找到壹條經由大西洋通往亞洲的航線,但船進入了大西洋,無處可尋。13年底和14上半年,相繼發現大西洋的馬德拉、加那利、亞速爾等島嶼。壹些人繼續沿著西非海岸行走。15世紀上半葉,葡萄牙的亨利王子開始有計劃地探索西非海岸。下半年,在意大利城市的資金和技術援助下,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船只相繼抵達美洲和印度。尋找和控制新的市場、運輸線和空中航線,可以視為這兩個世紀西歐城市發展的大趨勢。”[35]我們還可以體會到當時激烈的市場爭奪戰,為西歐城市向世界經濟的擴張做出了貢獻
決心。
在不斷開拓新市場的過程中,壹些城市的大型商業公司怒不可遏,迅速成長,公司在各地設立了分公司和代理機構。比如佛羅倫薩壹些大型商業公司的分支網絡幾乎遍布地中海沿岸,甚至近東的港口,因此資本實力大大增強,也產生了類似股份制運作機制的公司。在商業發展的基礎上,金融信貸行業也發生了壹系列的創新。“意大利有實力的銀行和貿易公司在歐洲所有重要的經濟中心都設立了永久分支機構。在14世紀,這種趨勢在大型貿易組織中開始了壹個真正的新時代。.....與這壹趨勢密切相關的是許多更先進技術的采用,如社區組織、代理和通信、保險、支付方式、交換、信貸、銀行和會計系統的方法。”[36]例如,在1338年,佛羅倫薩有80家商號從事銀行和貨幣兌換,它們的業務幾乎涉及整個地中海和整個西方。信用業的發展,伴隨著利率的降低,有力地促進了工商業的繁榮。
手工業也是城市經濟的基礎之壹。隨著商業的進步和市場的擴大,個體手工業生產的規模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要求,大商人開始投資實業,興辦手工業作坊。14世紀,佛羅倫薩約有300 ~ 200個生產毛織品的手工業作坊,年產毛織品10 ~ 7萬件,從業人員3萬多人,平均每個作坊有100 ~ 150名工人,而城市總人口只有100萬。根特至少有4500名織工,其他漂染工和修剪工的總數與織工大致相當,而整個城市的居民不超過5萬人。到16年末,佛羅倫薩7萬居民中仍有2萬人以生產呢絨為生,絲織業從業人員有13000人。[37]可見城市手工業在當時的重要地位,尤其是手工場的規模已經相當可觀。城市工商業的發展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改革。可以說,中世紀後期鄉村工商業的發展主要是由城市商品經濟推動的。當農村工商業經濟達到壹定水平時,也造成了壹些城市與農村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