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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以“個人理性”和相應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為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為核心尺度,以“成本-收益”和最大化方法為研究法律問題的基本分析工具。w·希曾指出:“盡管並非所有研究者對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持有相同的觀點,但大多數人認為,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包括經濟理論和計量經濟學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和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的基本特征。”這壹點,即使是法律經濟學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很清楚。r·P·麥·樂毅壹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使我們能夠通過分析法律規則的成本收益和經濟效率,對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評價具體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法律經濟學基於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設。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體意圖和行為的研究之上,研究對象的基本單位是理性個體,並假定集體行為是個體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本質上是壹種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壹種基於人類理性全面發展的法律思潮。

因為方法論個人主義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經濟學發展中被廣泛運用。因此,當法律經濟學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設為研究基礎時,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種方法論相壹致的經濟學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解釋使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研究法律問題的原因時指出:“法律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都有隱性成本,因此這些規則的後果可以被分析為對這些隱性成本的回應。”據此,“我們認為,最大化、平衡和效率等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理性人對法律規則的反應的基本範疇。”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方法。規範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麽?”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它是什麽?”。在法律經濟學的規範性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確立和突出“效率”標準,即研究壹定社會制度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在壹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公平正義,這類概念的含義往往是模糊的。同時,在很多情況下,經濟分析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因此正義等傳統法律概念可以被“經濟效率”所取代,甚至法律也可以轉化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經濟學在規範研究中使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準。按照這種效率標準,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再分配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他們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不要求實際補償)那些在資源再分配過程中遭受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麽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規範研究所確立的這壹經濟效率標準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建構的最重要的“支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實證分析的必要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於分析法律的效果,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價”,包括法律效果的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法律經濟學利用實證研究來分析和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以更好地解釋法律的實際效果與法律的預期效果是否壹致,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壹致。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應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精確化”,而且在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析問題——法律效果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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