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將自建或自購房屋的產權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被置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的行為。通常,當被拆遷人不願意拿補償資金去市場買房時,被拆遷人會提供合適的房屋,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
房屋產權調換的特點是以實物形式體現被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式。產權調換壹般分為原地搬遷和異地安置。
二、房屋產權交易註意事項
1,產權變更時,房屋面積變更。
在商品房價格普遍上漲的今天,改變房屋面積對拆遷雙方的利益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有兩種情況需要註意。壹是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被拆遷人可以直接要求被置換房屋的面積符合政策規定的國家標準;二是改變房子的面積。原則上由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決定,而不是由被拆遷房屋的價值決定,除非被拆遷人自願放棄該面積內的利益。目前,壹些居民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借口,在產權調換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確定房屋的最終面積,這實際上是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變相剝奪,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2.把房子放回原處
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有明顯的差異,同壹級別的地段因為具體的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可能會有巨大的差異。原地,應該是被拆房屋的原址。在現實生活中,壹些居民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會對原住地做出不壹致的理解,認為原住地是指與被拆遷房屋相同的位置,有的甚至將原住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相同的位置。更有甚者,壹些居民利用其獨特的優勢影響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最終給居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基於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不宜原地返還房屋時,才能對房屋進行另行安置。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種情形外,應當將原地房屋退回被拆遷房屋原址。
3、產權調換協議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是壹種無名合同,但協議的名稱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已經有明確規定,該條例是規範房屋拆遷的專門行政法規。因此,在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為拆遷補償協議,不能用其他名稱代替。在協議內容中,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也要明確變更。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註意到壹些居民提供的產權調換協議有各種各樣的名稱,其中壹種叫做“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內容都是產權交換,但協議形式不同,獲得的保護程度也不同。
4.征收賠償金需要交稅嗎?
被征收人取得的征收補償,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被征收居民再次購房的,對交易價款中相當於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補償的,超過補償的部分征收契稅。
5.房屋產權交易的區位選擇
產權調換的地段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改建地段,壹種是臨近地段。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築面積的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的實施和舊區改造的原則確定。因為城市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附近的地段是否可以互換受到城市規劃的制約。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但按照規劃在建設用地上及附近不能再建房屋的,原房屋使用人不能強制置換原地段。
6、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值的確定。
除政府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有特殊規定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應當通過評估確定。
7.產權調換房屋的質量問題。
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門的義務等同於賣房人的義務。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用於付款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另找他人修理,修理期間的修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8.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的義務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提供周轉房的,產權調換房交付後,被征收人入住產權調換房,並將周轉房交還征收部門。
9.可以堅持房屋產權調換嗎?
壹般來說,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但房屋產權調換的前提是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即征收單位同意房屋補償,雙方達成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房屋可用於補償。但如果壹方完全不考慮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雙方無法就房屋補償達成壹致,另壹方也不能強制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以上就是關於什麽是房屋產權調換以及房屋產權調換的壹些註意事項。現實中,因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經常會出現壹些糾紛。在交換房屋產權時,我們需要了解相關事項,以盡量減少糾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3。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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