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程序(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請求法律援助,或者代理他人(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或者作為委托人的,應當向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1)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即區縣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其所屬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向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以前,將《指定辯護律師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送達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二)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詢、書寫等非訴訟事項,由申請人向其住所和工作地點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就同壹法律援助事項,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應當向同壹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具有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管轄權的法律援助事項,當事人請求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其中壹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3)申請文書法律援助申請書采用規定格式,分三種:(1)請求法律援助申請書;(二)代表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三)緊急法律援助申請書。申請法律援助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被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單位、住址;2.申請法律援助的目的;3.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聲明書,聲明申請書所述事項均屬正確;4.本人及配偶(如有)的財務狀況;5.擁有的家庭財產;6.贍養和撫養的細節。(4)相關證明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應附相關證明:1、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證明或下崗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生活狀況證明;2.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殘疾證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代理資格證明;5、案件的書面材料或法院的書面材料。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填寫申請表和提供案件書面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其填寫表格,並以書面形式記錄相關案情及其他必要信息。二。審查程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壹般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審查決定;緊急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查決定。申請緊急法律援助的主要是:1。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且損害隨時間的拖延而加重,情況緊急的;2.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即將開庭;3、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管轄規定;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對象的條件;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規定。在審查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必要時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查。在審核過程中,如發現以下情況,主辦人員應退出:1。受資助人員是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近親屬;2、主辦人員與法律援助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在審核中,發現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三、審批程序主辦人員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書面向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報批。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和通知分別為:1,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2.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3.法律援助通知書;4.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對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辯護法律援助的案件,壹般不進行審查,即出具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指派律師執行,並向出具通知書的人民法院作出答復。對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通知受資助人,並按照法定程序指派相關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援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將決定和簡要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對於復核申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四、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作出的次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承辦人、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應當及時簽訂法律援助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所需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事項。對於人民法院已經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承辦人接受指派後,應當及時與被告人簽訂答辯書,接受法律援助,依法認真履行職責。在承辦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申報的案件及其他事實不真實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視情況作出停止或者取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承辦人。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結案、終止或者當事人拒絕後,按照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和相關法律文書。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援助協議、結案報告和相關法律文書,為受援人核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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