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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保護耕地,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振興,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發展邊界以外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活動。第三條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因地制宜、節約集約、村民自治和生態宜居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和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房地產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住房建設和村莊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村莊規劃的組織、修訂、實施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和行政執法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村民宅基地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四)建立村莊規劃建設檔案;

(五)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通過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和村民協商討論機制,鼓勵村民自主管理建設行為。第八條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規劃建設項目信息和檔案管理,建立村莊規劃建設項目審批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供公眾免費查閱。第二章村莊規劃第九條村莊規劃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多規合壹的原則,註重保護耕地,改善人居環境,突出歷史文化,體現地方特色,合理確定分類布局和規模,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編制指南,用於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根據村莊對規劃的需求,村莊規劃分為城郊壹體化、特色保護、集聚提升、搬遷合並、其他五類。

村莊規劃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全部編輯,並鼓勵多個村莊進行連片編輯。

村莊規劃應當明確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與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產業和建設空間安排、村莊安全、防災減災、近期建設行動等主要內容。第十壹條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依法公布村莊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討論意見清單、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十二條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公布。

村莊規劃總平面圖、近期建設項目清單、村莊規劃控制性細則等村莊規劃基礎成果由村民委員會保管,並在村公共場所公布,供免費查閱。第十三條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重新公布。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屆任期內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第三章村莊建設管理第十五條鄉(鎮)企業、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的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

原有建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逐步重建和改造。第十六條村莊建設應當根據地理位置、自然條件、文化特色、民俗風情等因素,保護歷史文化遺跡、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等優秀農業文化遺產,尊重傳統村落格局,保留田園風貌。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莊交通物流、供水、消防、綠化、公共照明、垃圾和汙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投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綜合整治田、水、路、林、山景觀,不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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