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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公司的範文

起訴狀又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對公司的訴訟的文書。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些關於起訴某公司的範文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蘇公司範

原告:_ _ _ _ _ _ _(姓名)、_ _ _ _ _ _(性別)、_ _ _,漢族,文化程度_ _ _ _,工作單位_ _ _ _,職務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被告人:_ _ _ _ _ _ _(姓名)、_ _ _ _ _ _(性別)、_ _ _ _ _ _(姓名)、年月日、漢族、文化程度_ _ _ _、工作單位_ _ _ _、職務_ _ _ _、住址:_ _ _ _。

請求的項目:

1.判被告償還欠款元及利息元。

2.被告被判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年_ _ _ _月_ _ _ _日,債務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 _ _ _元,並當場向原告出具借條。但在還款日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借口拒絕償還債務,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人民幣_ _ _ _元並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_ _ _ _人民法院

原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1。起訴狀副本(副本數量根據被告人數確定);

二、證據復印件(借條作為證據);

蘇公司範

原告:馮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某路。

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聯系電話:138160111111。

訴訟請求:

1.解除並終止原被告於2012+01年2月訂立的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襪機定金276000元,並承擔寄售費13080元;

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2月11日,原被告簽訂襪機租賃合同。2006年2月11日、2006年2月18日,原告以現金及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定金276000元。2012年2月7日、29日,被告通過快幫物流公司先後向原告寄送28臺6-3襪機設備及配件,原告支付托運費用7080元。但被告提供的28臺織襪機都是舊機器,沒有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襪機生產的產品為半成品,生產成品襪子還需要縫紉機、包縫機等其他相關設備。

在訂立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代表人黃承諾:“原材料將免費提供給原告,我方提供的襪機為全新機器,產品合格”。但是,織襪機送到原告那裏,機器已經舊了。原告質疑時,被告經理楊芳聲稱,“我們是租機器,不是賣給妳,織襪機新舊都不會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免費提供的,而是從我們這裏購買的。“原告通過成本核算,在原材料不是被告免費提供的情況下,按合同價格收回成品襪子,原告沒有利潤,只有虧損。而且被告派往原告的技術人員只是對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並沒有對襪機進行技術指導。原告試圖生產10多雙樣品襪子並寄給被告,但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乏誠信。此前,重慶忠賢鎮萬景村周某組與被告簽訂了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不合格等各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子,妨礙了合同的履行。

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中途退場的,雙方可以結清全部余款,退還甲方設備,解除和終止合同”。原告就襪機租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與被告多次協商,被告不置可否。原告多次致電被告要求解除和終止租賃合同,並將全部襪機發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書面說明無法生產。無奈之下,2012年3月22日,原告通過童淵快遞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解除和終止襪機租賃合同。3月24日,天鵝快遞將全部襪機設備及配件送達被告,並電話通知被告簽收,被告拒絕簽收。天鵝快遞公司無奈將貨物退還給原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進壹步證明了被告的目的是為了騙取租金。

綜上,被告為達到其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乏誠信,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以欺騙手段騙取原告與其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有權依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解除和終止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所有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並不影響所有織襪機設備及配件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襪機設備押金,並承擔原告寄售費損失。如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特此訴請妳院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公司範文三

原告:張_ _,女,身份證號碼:5102261944121 _ _,住址:_ _鎮大田村6組80號,現住舊林場,聯系電話:65438。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半南城商業步行街66號3-3,組織機構代碼:795873277,

負責人:彭_ _,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被告與原告張確實存在_ _雇傭勞動關系。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進行傷殘鑒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的輻射職業病進行鑒定,並另行計算賠償金。

4.判令被告賠償我在工作中多次受到的身體傷害,包括醫療費1萬元、後續治療費1萬元、住院夥食補助費5萬元、營養費5萬元、護理費1萬元、誤工費1萬元、交通費等。(不含放射職業病鑒定賠償)

5.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自2012 1年10月起至解除雇傭關系之日止的工資,按最低月工資1050元計算,並按第。市政府106規定,逾期6個月以上支付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的100%的賠償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每人200元。

7.被告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案由:勞務提供者損害賠償及報酬糾紛。

事實和理由;8月,1999,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建設通信網絡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讓我為基站工程施工搬運材料,做飯。公司覺得我誠實正直。2000年2月,基站機房建成後,公司需要壹個能堅持多年的值班人員。當時負責公司基站的周濤、周菊、彭靜等人都壹致認為雇我最合適,因為我年紀大了,在山頂守著也夠安靜的。沒有壹個年輕人願意做這樣的工作,於是我決定去做基站機房的值班員,但公司負責人提出以我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就業協議,我就實際工作了。而且當時的就業協議是別人簽的,王小華根本不知道。從那以後,我在基站崗位上堅守了13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老公在山腳下搭建了壹個臨時工棚居住。常年沒有照明,照明用煤油燈。十幾年來,我們吃了很多苦,生活很艱難。

2001年5月6日,機房天線被雷電電擊燒傷,花了不少醫藥費。2011年8月2日,為消除機房高溫安全隱患,開啟空調降溫。隨即,空調因高溫墜落地面,全身燒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者有黃、楊士舉等人。公司惡意拖延否認,兩次未能提供醫療報銷。燙傷至今未愈,被親戚朋友嫌棄疏遠不堪,精神受到極大傷害。

2013 1.2下午5點28分,壹夥小偷企圖偷走機房的空調,並帶走了鋼鉗、鋼鋸、錘子等作案證據。我馬上發現了,就跑了。我立即撥打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案。現在我把空調像室外壹樣放在房間裏。

原告於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3日、2013年10月22日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壹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上次復查的時候,醫生告訴我白癜風是因為工作環境的多處損傷和輻射導致的。

另外,公司上班從來不穿防輻射服,長期接受強輻射,經常吃住在基站。現在身體出現頭暈、持續頭痛、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而且越來越嚴重。懷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要求賠償我的身體傷害,我向被告和市、區信訪辦提出了壹系列的索賠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公司先後5次報警,將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拘留。派出所了解到了真相,但我雖然沒有被拘留,卻給了我壹張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單,上面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沒有負責人的簽字,也沒有被處罰人的收據。這五次是:

2065438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2065 438年10月25日+2003年5月8日。

更糟糕的是,2012年3月4日,我遭到公司辦公室負責人趙長春的人身攻擊,將年近七旬的老人推倒在地,幾乎奄奄壹息,身心受到嚴重羞辱。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之間是雇傭勞動關系,要求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610000(職業病鑒定,賠償金另計)。)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特此。

合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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