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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城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努力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八條城市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主要街道和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不得堆放或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第九條城市中的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置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其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維修、粉刷或者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然後按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未經市容環境衛生、公安、城建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擺攤設點和停放各種車輛。第十壹條城市工程設施現場必須做到:

(壹)在批準的區域內經營;

(二)及時清除渣土和汙水;

(3)機器和材料應擺放整齊;

(四)臨街擺攤設點;

(5)及時整理停工場地,必要時進行覆蓋;

(六)竣工後,應當拆除臨時建築和施工設施,清理場地,平整場地。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

標語、橫幅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期滿後應當及時拆除。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懸掛、張貼宣傳品。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統壹組織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的袋裝化,對垃圾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城改造時,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列入開發改造項目總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公共廁所的建設,逐步將旱廁改為水沖式廁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廁的清掃和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

符合國家三級以上設計標準的公廁,在保持清潔、無蠅、無臭、無蛆、無尿堿的情況下,管理者可適當收費。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將拆遷方案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進行補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安排重建。第十八條城市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工負責,部門協作,責任到人。第十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城市道路的清掃時間以及垃圾、糞便的傾倒時間、地點和方式,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條根據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建立的城市主要街道、廣場、市政設施和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清運垃圾、糞便,做到日產日清,逐步實現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二十壹條居民區、街道等區域,由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專項清掃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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