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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夥企業法重點解讀

新法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的,增加了許多內容。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合夥人的資質。新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夥人。特此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合夥人資格。在原有的法律中,因為必須要求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作為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是沒有合夥人資格的。新法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其中也包括法人。此外,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被排除在普通合夥人資格之外。

第二,合夥形式。新法規定了三種合夥形式: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即原法規定的合夥形式,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是普通合夥中的壹種特殊情況,法教網是壹種適用於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的合夥形式。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在這種合夥形式中,壹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否則,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為其他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不得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在責任方面,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的稅收問題。新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這其實是符合現行相關稅法的。根據現行稅收法規,為防止合夥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逃避納稅義務,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取得生產經營所得,都應向合夥人征收所得稅。

第四,合夥協議的效力。新公司法的壹大特點就是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效力,很多問題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約定。同樣,新法律也使合夥協議具有更大的效力。比如協議的變更、合夥份額的轉讓、合夥相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合夥人的自我交易等。,不再由法律統壹規定,可以由合夥人在合法範圍內自行約定。

第五,新法的適用範圍。新法只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個人設立合夥企業,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新法為風險投資的發展註入了動力。相關研究人員提出,風險投資在中國已有20年,但目前處於瓶頸階段。的確,組織形式是制約的原因之壹。目前,風險投資在中國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存在,而在國際上,風險投資大多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如果采取公司形式,會有以下弊端:舊《公司法》要求出資壹次性到位,同股同權;法制教育網公司法不承認勞務出資;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重復征稅,增加了經營成本。風險投資的特點是資本和管理技術的結合,而有限合夥制正好可以將兩者高效地結合起來。出資人只對出資負責,只承擔其出資範圍內的責任,不必管理合夥企業事務;但是,管理技術人員可以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來管理和控制風險投資,當然是以承擔無限責任為代價的。但總的來說,有限合夥可以降低壹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使更多的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源更多地流向創新型企業,加快我國的創新建設。

第七,新法將提高專業服務機構的競爭力。法學教育網新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直接適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律師事務所作為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由於之前的合夥企業要求所有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單個合夥人的過錯會導致其他所有合夥人陷入困境,使得合夥人為了避免過大的風險而減少投入,不利於專業服務機構的成長。然而,中國加入WTO後,外國有限合夥機構進入中國。目前實力較小的地方機構要想立於不敗之地,需要擴大規模,提高服務質量。新法正好提供了壹個機會,希望地方機構能借此機會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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