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物權編中增加了壹項名為“居住權”的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權利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遺囑,通過登記占有、使用他人房屋,以滿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居住權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中並不存在。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合二為壹。我們擁有房子本身,擁有40年、50年、70年的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權。房子70年產權到期可以自動續期。現在除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又多了壹個新的“居住權”。會對民眾產生什麽影響?
居住權的存在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壹些弱勢群體的權益,也可以滿足壹些社會需求。比如司法審判實踐中,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歸其中壹方,但另壹方無固定住址怎麽辦?現實中,法院往往從民法基本原則出發,判決無固定住址的壹方,在有另壹住所之前,仍可居住在原房屋,這在壹定程度上也是居住權的適用。近年來,“以房養老”問題層出不窮。所謂以房養老,就是老人把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領取養老金,直到去世。壹些機構以此為名,騙取老人們的房產,導致老人們在不知不覺中被低價出售,最終失去了房子和住所。如果簽訂“以房養老”的協議,老人的生存權將得到保障,直到去世,這將幫助很多老人避免被詐騙的痛苦。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老人曾經為保姆或親屬設定了“居住權”,老人去世後,即使房屋由子女繼承,保姆或親屬仍享有居住權。如果“居留權”是終身的,保姆或親屬可以壹直住到去世。即使孩子拿到了房產證,也沒有權利把它趕出去,不能再用來出租。當然,保姆或親戚只能居住,沒有資格轉讓和購買,子女也不能取得繼承權。
可見,居住權的設立將對未來的不動產價值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房產交易的安全性也需要註意。以前房產交易只需要看有沒有抵押或者租賃。未來必須考慮居住權的存在。
2.勇敢可以免除責任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後,“幫不幫”、“救不救”等問題壹度困擾公眾。本案中,被告彭宇因熱心幫助被撞老人,被要求支付醫療費。救人反被告事件屢屢發生,引發熱議。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民法法律體系中並沒有完整的關於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於各個法律體系中。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通過申請賠償來實現。比如民法通則關於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以及最高法的壹些司法解釋等。
《民法典》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責任,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明確見義勇為者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今後,無論是救助人還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將有更多的法律依據。更好的保護救助人的權利,防止救助人對其產生依賴。通過法律的規定,讓自願實施救援的人有個腰桿子,給予法律支持。善意給予幫助的行為得到了鼓勵,所以這壹條也被稱為“好人法”。
3.明確保護個人信息。
在大數據時代,如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是公眾面臨的重要問題。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的“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都離不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2065438年8月2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第11號,2014至10。
2065438+200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253條進行了修改,擴大了犯罪主體範圍,規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從重處罰,提高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合並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我國壹直把個人信息的保護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民法典已經明確自然人享有個人信息保護權。要制止任何組織收集、存儲、保管和使用個人信息,對違反規定者進行嚴厲處罰。在數字時代,人們有時會面臨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確認和保護與個人信息相關的個人權益,規定個人信息使用的基本規則,使個人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個人信息過度收集的亂象。
4.“安全開銷”有人看守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案件頻發,讓“安全架空”成為大家關註的焦點。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有些情況下,由於難以確定肇事者,最終確定整棟樓業主和物業都獲得賠償。2000年重慶“煙灰缸案”中,郝被重慶渝中區學田灣大街壹高樓墜落的重3公斤的煙灰缸砸成重傷。由於不確定煙灰缸是哪家住戶留下的,郝的妻子以扔煙灰缸的可能性將22家住戶全部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每家住戶承擔8101.5元。“壹個人扔拋物,整棟樓買單”。以前無辜的人真的很委屈。
《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同時要求公安等機關在類似案件發生後及時依法調查,查明責任人。
法律實施後,物業應相應擴大職責範圍,更好地為小區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公安機關甚至被“點名”要找出責任人,避免不作為。相信以後整棟樓都坐著的情況有望避免發生。
5.說“不!”給惡霸。
2065438+2009廣東省出臺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乘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鐵或火車搶占他人座位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壹直受到社會的關註和爭議。
《民法典》對旅客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規定,包括“反霸座”條款。現實生活中,人們大多對“霸權”進行批判,但實際上,“霸權”本身包含著多重法律關系。以高鐵為例。首先,旅客與鐵路公司通過購票的方式訂立了旅客運輸合同。“對號入座”本來應該是履行合同義務。霸王不按約定騎就是違約。鐵路公司可以“違約”,起訴惡霸。另外,車主占用他人座位屬於侵權行為,具體侵犯的是使用者的使用權。因為受害者交錢,所以不能“坐”。通過民法典的明確法律規定,進壹步保障旅遊秩序和公共安全。
6.嚴禁高息放貸。
隨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近年來,大學生“套路貸”案例頻頻出現。通過誘騙大學生壹步步簽訂高息或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貸”犯罪團夥總能得逞。有時會出現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民法典從上位法的高度對高利貸進行規制,也是我國首次在全國人大立法層面明確禁止高利貸,代表了國家堅決取締、嚴厲打擊高利貸,解決民間借貸領域亂象,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