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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新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農村征地有補償。

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分三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

(3)但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不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根本拿不到: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壹分配,具體分配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分配時,還是全體村民有權平分,再由村裏另行將土地分配給被征地人;或者把更多的錢分給被征收人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收的村民則少給或者不給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對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

2.征地前要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將取消30倍的上限。

3.明確了征地要按市場價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照以前的土地產值計算。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考慮原用途年產值,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

4.草案將賠償的內容由三條改為五條。在現行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基礎上,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項,新增社會保障補償費。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

6.社會保障。社保補貼資金將加入補償資金並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原則上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必須按照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實施征地。

8.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的第壹步。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從農民手中收購,變成國有土地後再流轉到市場。失地農民往往不能正常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客觀上形成了官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標準,會增加多少補償?補償應至少增加到當前補償值的10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補償增加10倍,農民壹畝地可以獲得60萬的征收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比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要復雜得多,包括城鄉接合部、城鎮、新城等大量土地。

10.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1.未來土地管理法可能會有更多的修改。改革後,農民可以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土地收益的壹部分將通過稅收調節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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