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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委托人應該註意和詢問什麽?

壹、律師會見當事人需要註意什麽?

1.在去開會之前,我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會議函是否收到並填寫妥當,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見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如果本次會議的重要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2、現金、商品等。,要特別註意被采訪者的精神狀態和心理走向。壹個人對在押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不可替代的。律師如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羈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就必須用自己的行為證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災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是戰勝自己,管理好自己。

3.每次例會後,承辦律師都要對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進行認真分析。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有什麽不能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礎工作,甚至是律師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的主要工作。然而,壹些律師遇到了這樣那樣的問題,壹些律師會見他們是為了履行公務,流於形式。會見律師不僅僅是向委托人展示妳是在以公式化的方式工作,壹次成功的會見對於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點都大有裨益。律師會見要註意哪些問題?律師見面有哪些禁忌?

第壹,律師在開會前要列出會議提綱,不能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後,不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見面,不僅是客戶的不認可,也是違背職業道德的。但有些律師見面是為了見面,沒有目的,沒有中心。事實上,在偵查階段面談之前,律師已經和負責此案的警官見過面,他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對案件有壹個大致的了解。在法庭審判階段的會議之前,律師已經查閱並復制了卷宗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律師只要認真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和難點,完全可以列出問題的詳細提綱,完全可以避免流於表面的無用面談。

第二,律師會見時不得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庭成員,他們壹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狀況和身體狀況,當然更關心家庭的未來前景。家人聽到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定特別激動。盡管律師多次警告不允許家屬出席會議,但壹些家屬就是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看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打過招呼,所以律師見面可能會跟著。家屬壹旦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會大哭大鬧,抱樓,甚至交付錢物。如果失敗,律師會有大麻煩。如果看守所的主管領導或者檢察院發現了,律師會為自己辯護。

第三,律師不應單獨會見,而應兩人以上。

律師必須會見兩人以上,這不是《律師法》強制規定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律師處理。有些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少量的律師費流出。可能會出現律師見面的情況。有的看守所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兩人,有的看守所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要求。但是,我建議律師會見兩個人以上。會見兩人以上,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又可以防止律師受到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證人在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別有用心,防不勝防。律師見面突然逃跑,律師被查。精神失常,突然襲擊律師;他受到了司法部門的嚴厲懲罰,稱壹些律師讓他翻供。律師真的要謹慎。

第四,律師遇到不可傳遞的證據和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是警戒線,是紅燈,是雷區。無論是什麽樣的證據,什麽樣的信件,律師都無權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答辯材料和申訴材料,在引入、引出之前,應當經過看守所審查。不要怕別人不知道,除非妳自己不做。如果律師私自送證據和信件,那麽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給妳留了壹張網。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終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被追究的人不在少數。

第五,律師見面要問是否同意提供法律服務。

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壹、二審階段擔任辯護人,雖然律師事務所已經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簽訂了委托協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托書,但律師總是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訴誰為他聘請了律師,他已經獲得了信任。征求被告人的意見,既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尊重,也是與法律規定的協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妳想盡辦法為自己辯護,但被告當庭拒絕,那不僅尷尬,而且沒用,就是未經允許就在忙。

第六,律師不要放過案件中的任何疑點和難點。

壹個案件總有壹些疑點和難點,急需律師解決。事實上,只要克服了案件的疑點和難點,其他問題就可能迎刃而解。妳為什麽殺人?有作案時間嗎?貪汙的錢完成了嗎?用了什麽手段?為什麽可以用肢解屍體的方法?為什麽要捅受害者20刀?什麽叫就地踩點?販毒中的“餵吸”是什麽意思?妳說“黑誰”是什麽意思?妳說的“發泄”是什麽意思?為什麽表白前後反復?律師必須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裏得到答案。有時涉及專業性很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這方面的專家。至少,他們熟悉這個專業流程,比如貼現、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專業知識。律師不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咨詢,了解其對這壹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找出其犯罪的根源。

第七,律師見面不能放過任何辯護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那裏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起訴書和壹審判決可以不認定為法定減輕情節,也可以不認定為酌定減輕情節,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能會發現。比如,被告人在第壹次發函說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被偵查機關逮捕後,應當投案自首。被告人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兩名從犯,應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也沒有盡力追究,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態度,應該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的間接故意殺人。被告人因被害人對其實施強奸並肆意虐待,捅刺被害人20余刀,被害人有過錯。如果前後口供重復,那是因為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妳要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況,看有沒有留下證據。如果口供真的是刑訊逼供獲得的,那麽作為毒樹之果獲得的口供就應該排除在最終證據之外。

第八,律師會見時不應不告知其訴訟權利和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師,不可能完全了解他們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否則不會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為自己辯護是不誠實的嗎?檢察官對他有意見怎麽辦?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辯護權和申請回避的權利。法庭有幾個階段?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律師要告知壹般庭審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評議、判決。應告知檢察官,在宣讀起訴書後,將詢問他對起訴書的看法,並將對他進行訊問。在看過每壹份證據後,他有權進行交叉質證。在遇到疑難問題時,公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提問時壹定不能緊張,壹定要認真聽完再回答。如果妳沒有聽清楚或理解清楚提問者的意圖,壹定要讓他再次陳述他的問題,以便準備他的回答。如果被告熟悉庭審流程,可能會減少緊張感,可能會默契地配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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