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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律文書送達規定

壹是直接送達,由受送達人或其他相關代收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完成。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拒絕簽字,盡管直接送達尚未完成。《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在他不在的情況下,只能交給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可見,在直接送達中,只有受送達人直接簽收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代為簽收,才能視為送達的完成,照片記錄的送達過程並不是法律規定的送達完成的重要要件。事實上,拍照、錄像作為壹種新的送達方式,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留置送達”的情形,在不能邀請基層組織、單位的代表到場或者上述見證人拒絕見證的情況下,才能視為送達完成。在直接交付的情況下,照片、視頻等。不應濫用留置權交付。

第二,留置送達應當在當事人住所地,不得對“住所地”進行擴大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通過拍照或者錄像記錄送達過程,視為送達。”該規定將留置權的送達地點嚴格限定為“住所”。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新的解釋之前,留置送達的地點僅限於住所,不宜擴大“住所”的內涵和外延。住所地、住所和經常居住地不是同壹個概念,正常情況下不應隨意混淆。此外,不得將自己的工作單位或者受送達人的實際所在地等其他地方作為留置送達的地點。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留置送達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被送達人被收監的,應當通過其所在的監獄轉送。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壹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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