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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緩刑期的人擔保重要嗎?

緩刑人員不需要擔保人。試用期間,試用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壹、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緩刑的法律後果: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2.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判前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遺漏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遺漏判處刑罰,將前兩罪的刑期相加,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刑罰的執行期限;

3.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的犯罪記錄有什麽影響?

第壹,所謂前科,是指司法機關對於判決後形成的卷宗,保留的卷宗和材料。根據檔案法等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檔案應當保存60年。所以緩刑的犯罪記錄是終身的,不能消除。

二、影響:

(壹)有犯罪記錄被判處緩刑,無法參軍、參加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無法出具無罪證明,影響子女和親屬入黨、參軍等政治審判的;

(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罪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

(三)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他地的,經檢察機關批準,罪犯應當停止參加勞動,同工同酬。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三、緩刑的附條件變更有兩種情況:

(壹)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表現良好,不再犯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可以不執行原判決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限。

(二)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新犯的,法院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決定適用新的刑罰。

3.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孕婦、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婦女應當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住宅小區無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審查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接觸特定人員。緩刑犯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撤銷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並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緩刑: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犯罪行為,尚未判決宣告的;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令,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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