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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森林防火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市、縣(市、區)、鄉(鎮)三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經營單位和有林地、林木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責任制。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六條市、縣(市、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市區除外),嚴格履行國家《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林業主管部門,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森林村、森林經營單位和重點風景管理區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區域交界處的林區,由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牽頭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監督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條各級林業公安機構,執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任務。第八條各級護林防火組織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壹定數量的誌願撲火隊伍,人員相對集中,並定期進行訓練,提高撲火能力。第九條鄉(鎮)、森林村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集體林業經濟組織的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護林員由單位推薦,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命。護林員在森林防火中的職責是:

(壹)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巡護責任區內的樹木;

(三)嚴格執行進山搜山管理制度;

(四)制止林區非法用火;

(五)發現火災,立即撲救,並及時報告;

(六)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護林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並持有省林業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標誌和證件。標誌和證書應由任命單位頒發。第三章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村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與當地駐軍、企事業單位建立聯防制度,制定群眾性森林防火公約,做好經常性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經營單位必須對新員工進行森林防火培訓。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壹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滅,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撲救森林火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壹指揮。

氣象、公安、軍事、民政、鐵路、交通、民航、郵電、財貿、衛生等部門在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第十二條根據我市氣候條件,確定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為森林防火期,4月為森林防火重點月,清明節前後周和5月1日、5月4日(4月29日至5月5日)為森林火災特別風險周。第十三條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在墳前燒紙、開山射擊;

(2)禁止吸煙、野餐或生火;

(三)禁止燒荒地、草地;

(四)未經批準,不得使用槍支狩獵;

(五)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山區從事副業。

進入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有防火裝置,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泄漏和噴火。

在林區進行勘探和建設活動,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防火措施。第十四條森林防火的關鍵月份,在通往林區的主要道路上設立檢查站,嚴格檢查,扣留和沒收火種。第十五屆森林防火周,天龍山、絕尾山為森林防火警戒區,吊翁山為森林防火戒嚴區。警戒區、戒嚴區應當設立標誌,制作森林防火通告。進入警戒區的人員必須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戒嚴地區的人員,必須持有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證件,並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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