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死刑、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