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維持秩序的職能
壹定社會秩序的維護和保障需要各種機制。法律和法治維護和支持秩序最明顯的方式就是通過規範的宣示和引導,使人們能夠預期對方的行為,並沿著設定的軌道安排自己的行為。同時,當既定規則被違反時,法律會對違法主體進行回應、規範和懲罰。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按照既定的渠道和程序進行救濟,恢復既定的秩序,減少擾民。
現代法律和法治不僅調整社會主體的各種行為,也調整自身的運行。這主要是指佛法的形成和運行是由既定的規則和程序安排的。規則如何形成和確認,如何在行政和司法中適用,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通過這樣壹種制度化的運動,法律制度不斷地自我復制,法律秩序也不斷地被復制。法律制度通過對社會和自身的調整,可以規範和有序社會,減少無序和混亂,防止動蕩和沖擊。
(2)保護權利和保證社會活力的功能。
在壹個社會中,如果人們穿著統壹的服裝,有相同的語言,有相同的步伐和姿勢,有相同的思想,人們會發現這是壹個非常有序的社會,但它不是壹個理想的社會,甚至不是壹個正常的社會。社會必須同時具有秩序和活力。這樣的社會才有秩序和活力,才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法律通過保護產權和交易安全,使社會在經濟上具有更大的活力,人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這樣就會生產出大量的物質和精神產品。這就是法治市場經濟的優勢。經濟領域和其他領域壹樣,每個人的自由都得到保障,每個人都成為積極活動的主體,社會才會有活力和後勁。
法治是為了保護每個主體的權利和自由。通過這種對社會多樣性的保護和包容,法治可以激發人們充分發揮潛能的積極性,從而激發勞動和創造,推動社會不斷發展進步。
(三)保障和制約民主的功能
現代法治往往與壹定程度的民主聯系在壹起。民主和法治都是現代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民主是法治的精神層面之壹。沒有起碼的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完善和發展。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需要法治的規範和引導,也需要法治的制約,防止民主的非理性成分泛濫。法治以理性的精神設計民主的軌道,為民主的範圍、程序和效力提供明確的邊界,預防和裁決民主中的爭端。
同時,司法的權威也可以限制民主中的躁動因素。如果壹個社會的法治權威還沒有建立起來,就推行民主大躍進,很可能得不到民主的好處,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和危害泛濫。
(四)既定政治秩序合法化的功能
壹定的政治秩序當然需要強制力的支撐。合法化是政治秩序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非暴力支持機制。德國思想家韋伯認為,傳統的統治秩序有幾種合法化機制:傳統的、有魅力的、合法的。傳統的合法化機制意味著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通過傳統建立起來的,比如壹貫的王位繼承制度。魅力型是指這種秩序的合法化是建立在領袖的非凡魅力之上的,領袖類似於救世主基督,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韋伯認為,現代社會已經祛魅,迷人的合法化機制即使存在也難以持久;傳統的合法化機制因理性時代的到來而無法延續;法治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以理性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淩駕於社會之上,成為公認的權威,使現行秩序合法化。這種法律規則其實就是法治。法律的權威代替了個人的權威,也就是法治代替了人治。當神聖和傳統的權威下降時,理性和法治取而代之是自然和必要的。二。裁決爭端和維護正義的功能
(A)提供爭端裁決權威機制的功能
社會糾紛的裁判機制是多樣的,司法在糾紛解決機制中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對其他糾紛解決機制起著指導和糾正作用。如果社會重大糾紛能夠由司法合理和平解決,並且這種解決方式具有巨大的權威性,能夠被整個社會所接受,那麽這種中立的巨大權威就會成為壹個社會的壓艙石,能夠保證社會在“糾紛”面前不會混亂,大局穩定。法律的權威越高,這種作用就會發揮得越充分。
(二)協調利益和價值、維護正義的功能。
法律承認重要利益,保護合法利益,但難點在於利益往往相互沖突、重疊。因此,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明確其優先順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務。利益關系的法律協調必然涉及各種價值,如自由、平等、秩序等。各種價值各得其所,形成壹種和諧的存在與存在的關系,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正義。
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與公平正義緊密相連。法治承諾的是最低程度的公正,內涵最狹隘的法治也要求規則的權威和規則面前的平等。規範調整本身就是對同樣的人和事給予平等的對待,這是最起碼的平等。規範調整也給了行為人壹定的行為自由,這與人追求自治的本性是壹致的。規範性調整也少了壹些隨意性和武斷性,其可預測性的特點可以讓承受其利弊的人避之不及。經過長期的演變,法治已經形成了壹種復雜的機制,以發現更多的事實,容納更充分的推理和理性的論證。雖然法治有時對強者有利,但如果沒有法治,弱者的處境會更加不利。從這個角度來看,法治是強者與弱者之間的權力平衡,在追求某種程度的實質正義時,法治可以給予比人治更多的東西。
(三)豐富現有思想體系的功能
不經過爭論和思考就被接受為正確的是意識形態。這是對意識形態的壹個簡要定義。法治的性質和水平因國家而異,但法治本身幾乎獲得了全球的認可。人們認為法治是好的,應該實行,這說明法治本身已經成為壹種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具有為既定秩序辯護和固化的功能,法治實際上也具有這種功能。這裏的法治的意識形態功能,並不是說法律保護現有的意識形態體系,而是強調法治本身就是壹種意識形態,具有容易被人接受、不被人質疑的特點。
西方學者認為法治是中立的、非政治的,與意識形態無關。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資本主義法具有意識形態的屬性,起著神聖化現存秩序,掩蓋其剝削壓迫本質的作用。近幾十年來西方批判法學的興起也揭示了法治的非中立性,法治被視為披著中立外衣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無疑,上述觀點是合理而深刻的。但從穩定現有秩序的角度來看,可能更現實的是,如果壹個國家或秩序具有壹定程度的進步性和正義性,其存在是合理的,那麽其相關的意識形態在整體上就具有積極的價值。
法治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神話”。它神化了現存的社會結構和秩序。法治的引入可以豐富現有的意識形態體系,使意識形態更具彈性和韌性,提高意識形態的安全性。
(D)傳承歷史、保護和發揚文明的功能。
著名法學家龐德認為,為了維護和發展文明,我們必須努力控制各種相互沖突的需求和利益。如果我們不對各種欲望進行協調和控制,文明就會停滯或消亡,因為這將導致要麽消費過多而無法積累,要麽缺乏和失去勞動和創造的積極性,要麽在相互鬥爭中同歸於盡。節制和協調的機制可以是習俗、宗教、道德和法律。
在各種機制中,法律最晚出現,但它發展迅速,直至成為占主導地位的協調方式和手段。近代以來,法律文化在西方普遍發展為法治。法治迅速成為全球流行話語。人類建造了自己的房子,然後住在裏面。人們制作了自己的跑步輔助工具,然後用它們來達到更高的速度。法律和法治就是這樣的人為設施,是主觀力量的外化和結晶,是對象化人的重要方式。法律制度作為對象化和外化,也是人類發展的跳板。法治是人類文明的壹種,同時又能起到加速文明進步的作用。法律和法治維護文明並加速文明。它翻譯、表達和保存人類的經驗和智慧,並傳播和擴展這些經驗和智慧。同時,作為對象化的結果,它具有超越時間和地點的具體存在的特性,是物質和精神之外的第三世界:文化。這就是制度和制度文明。這樣,法律文明才能代代相傳,在空間中傳播,成為人們尊敬和“崇拜”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