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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有哪些變化?

公司法對少數股東權益特殊保護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保護少數股東權利作出了許多規定:

第壹,允許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強化了股東的知情權。

知道

情感權利是股東行使壹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了平衡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行使查閱權的股東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行業機密。根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由股東提出。

自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向股東作出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因此,公司對咨詢股東的不正當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無故拒絕提供檢查,股東可以要求人民。

法院要求該公司提供檢查。

二、明確賦予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請求權。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份

董燦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東遭受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他們也有權起訴違法者,要求民事賠償。應該註意的是,如果

如果公司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直接損害公司利益,間接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只能提起間接訴訟捍衛公司利益,而不能為自身利益提起直接訴訟;如果

如果公司經營者的失信行為同時損害了東方公司和股份的利益,股東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提起訴訟。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自由更加靈活高效。

公眾的

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無需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將其股權轉讓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獲得批準,從而繞過了股東會。

持法難問題有利於防止股權轉讓中的卡殼現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為不同意。

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司有義務在股權轉讓後,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

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也明確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這就從制度設計上徹底淘汰了老大眾。

司法第35條和第38條的相互制約,導致收到股權的新股東懸在空中的尷尬現象。

四。股東退股權的首次確認

只是有限的

就責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股東退股的三種情形:(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款。

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是的。以上三種情況都可能增加股東的投資風險,直接動搖股東的投資預期。因此,反對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他們的股份;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第143條授權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股東有權對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提起無效確認之訴和撤銷之訴。

公眾的

司法第二十二條將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分為兩部分:股東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壹規定既彌補了舊《公司法》第111條的缺陷,又平衡了股東會的決議。

合法與效率的關系是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有效措施。在這種制度設計下,控股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在行使表決權企圖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時不得不三思。

好的。

六、引入股東累積投票權。

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論累積投票制的實施。股東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進小股東為董事會和監事會選擇自己的代言人,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提升小股東的話語權。

決策權的含金量削弱了控股股東的話語權,平衡了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利益關系。

七、少數股東代表訴訟權的規定。

公司法組

第15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控股股東非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對非法侵害人拒絕或怠於提起訴訟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任何股東或者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此外,新《公司法》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在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有解散公司的訴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65,438+0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當然,解散公司這種救濟方式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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