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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包括:

(1)旅館業;

(二)典當業;

(3)公章刻制業;

(四)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機動車維修業;

(6)開鎖業;

(七)洗浴、足浴等提供按摩服務的營業性休閑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開發區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開發區內特殊行業的治安管理。

市場監管、商務、交通、應急、生態環境、衛生、文化旅遊、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運用信息管理技術提高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效率。

市場監管、商務、交通、人社等部門,根據特殊行業治安管理的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信息。第六條鼓勵成立各類專項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指導、督促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責任,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八條旅館業和公章刻制業的經營者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第九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營業場所內部結構示意圖;

(五)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安全信息報告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條受理特種行業許可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查看,符合要求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停業、轉業的,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或者停業、轉業後15個工作日內,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十二條提供按摩服務的洗浴、足浴等經營休閑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營業場所內部結構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淩晨2點至8點提供按摩服務的浴池、足浴等經營性休閑場所,還應當提交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治安信息報告設備的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特種行業登記經營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停業、轉業的,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或者停業、轉業後15個工作日內,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信息變更。第三章治安義務第十五條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因承包、聘用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義務,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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