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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鄉鎮企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其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鄉鎮企業,是指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在鄉(含鎮,下同)、村(含村民小組,下同)投資,從事工業、農業、商業、建築、運輸、飲食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第三條鄉鎮企業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律發展。第四條鄉鎮企業應當在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聯合與合作,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第五條鄉鎮企業可以實行承包、租賃等多種經營形式。

鄉鎮企業應當改革產權制度和管理方式,實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鄉鎮企業的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鄉鎮企業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為鄉鎮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第八條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根據職工自願的原則,依法組建工會組織。第二章鄉鎮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九條鄉鎮企業的設立應當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結合小城鎮建設,重點扶持下列鄉鎮企業的設立:

(壹)符合社會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依法開發利用各種資源,發揮地方優勢;

(三)生產高科技、高創匯、高附加值產品;

(四)與外國和港、澳、臺的合資、合作。第十條設立鄉鎮集體企業,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並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經批準的《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設立其他形式的鄉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鄉鎮企業分立、合並、遷移、歇業、終止或者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通知開戶銀行,同時向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鄉鎮企業分立、合並、關閉、終止時,必須保護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鄉鎮企業破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三章鄉鎮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第十三條鄉鎮企業應當遵循誰投資興辦、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鄉鎮企業的所有制,不得侵占或者無償使用其財產。

鄉鎮企業的產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四條鄉、村投資興辦的企業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其所有權由代表鄉、村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與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

有些農民合作合夥辦的企業,所有權屬於投資企業的農民,所有權由投資企業的農民取得。

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業屬於企業股東,其所有權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行使。

其他形式的鄉鎮企業的所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第十五條鄉鎮企業的業主應當依法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和選任方式。第十六條鄉鎮企業的董事長或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第十七條鄉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占有和使用企業資產;

(二)依法籌集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

(三)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四)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和工資、獎金的分配,依法招聘、獎勵、處罰和辭退職工;

(五)銷售自己的產品,自主確定產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獨立訂立經濟合同,開展經濟技術合作;

(七)依法開發利用各種資源;

(八)自願參加各種招標投標活動;

(九)依法利用外資,開展進出口貿易,投資境外企業;

(十)拒絕非法攤派、非法收費和非法罰款;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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