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手費”打白條,事後“小三”起訴索要。
王和李都是四川人,相距不遠。雙方通過交友平臺認識後,壹見鐘情,很快成為“地下戀人”。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與妻子離婚並娶她。李某男放不下老婆孩子,壹拖再拖。最後,王直接去了李某男家。雖然李的妻子很生氣,但為了家庭和孩子,她選擇了站在丈夫壹邊。
經雙方協商並寫下協議,李夫婦同意王某珍經濟補償的要求,同意給王某珍30萬元作為“分手費”。但李某男不是有錢人,所以先付了20萬,剩下的65438+萬是李某男寫的,承諾壹年內付清。後來王無名氏催他再交2萬元後,剩下的8萬元就不再交了。為此,王某珍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南按約定支付全部余款。李某男見對方撕破臉皮打官司,也提起反訴,要求女方返還已支付的22萬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與被告因婚外情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系,屬於性質之債,不應受法律效力保護。但對於被告依此自願履行的部分,原告仍有留置權,被告不得以不知道是自然之債或原告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請求和被告的反訴請求。
法律知識:自然的債務
自然債務是指法律認可,但不受強制執行保護的債務。對於自然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願履行,則該履行有效。
這個概念來自大陸法系。比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就是自然債務。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192條第2款(第192條第2款),義務人同意在時效期間屆滿後履行的,不得以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案例解釋:
對於這種典型的婚外戀“情債”糾紛,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決。有法官認為,該債務屬於分手費,不存在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有法官認為,原、被告是非法同居關系,基於結束非法同居關系而出具的分手費債務,違背了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不應受法律保護。有法官認為,該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自願協商的結果,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判決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根據民法理論,債務根據其執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強制保護債務和自然債務。在前壹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後者意味著法律不強制保護或阻止它。債務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如果債務人不願意履行,就不能打官司。
(2)婚外同居是違法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雙方基於該行為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雙方自願形成的,不損害他人利益。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所以應該是自然債務。
(3)法律指導。鑒於本案,無論是支持王某珍索要“分手費”,還是支付李某男索要“分手費”,法院都將涉嫌縱容婚外情,對群眾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
綜上,法院駁回起訴,不管!
結論:
這個判斷似乎給大家壹個印象:得過且過。法理和規定如此,只能給出這樣的判斷。有網友建議,將這些“分手費”等違法所得依法收繳並填入國庫。筆者也覺得法律應該有類似的規定,才能有效遏制這些違法行為。希望法律專家考慮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