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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通法)實施以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出現了壹些新問題。主要是關於交通事故應當適用什麽歸責原則來區分責任,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壹、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主體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屬於侵權法規制的範疇,即事故壹方侵害另壹方的權益,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理論上,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承擔高度危險作業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壓、高空、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應歸入高速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損害的嚴格責任賠償原則已經確定。

實踐中,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將交通事故定義為“違反規定因過失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即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新《通信法》再次明確規定了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承擔絕對責任原則,同時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嚴格責任。

隨著汽車責任保險的強制普及和絕對責任的普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變得不那麽重要了。通過責任保險制度,加害人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廉價的保險費。當加害人對損害負有責任時,加害人將損害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損害轉嫁給所有被保險人。這樣就實現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據此,“新交通法”根據絕對責任和嚴格責任原則確定的責任主體包括:保險公司和涉案機動車。事故涉及的機動車具體包括那些,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當前適用“新通信法”原則的困難

《新通信法》已於2004年5月1日實施。然而,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基金制度尚未正式頒布實施。沒有這兩項制度的保障,保險公司實施絕對責任就沒有法律依據,作為絕對責任補充的機動車嚴格責任也就沒有充分的依據。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直接適用《新交通法》的規則和原則仍然有壹定的難度。

三。過渡階段實施混合歸責原則的探討

在這個過渡階段,如何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是法院要討論的問題。

我們認為,在損害賠償尚未達到社會化水平的現階段,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采用以過錯責任為主、嚴格責任為輔的混合責任原則較為穩妥。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機動車所有人或其下屬單位連帶責任的確認。

1,在連帶責任的基礎上。

首先要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車輛所有人和所屬單位對受害人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先行賠付”沒有準確的法律含義。從字面上看,“先行賠付”是壹種臨時行為,先行賠付人對受害人可能沒有過錯或過錯。是無責任、部分責任還是全部責任,還有待法律認定。因此,“預付款”責任並不等同於“連帶責任”。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將這壹規定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不準確的。現在《辦法》已經廢止,不能再依據《辦法》確定車輛所有人或者所屬單位承擔先行賠付或者連帶責任。

2.要求車輛所有人和下屬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實際需要嗎?

我們認為確實有這種需要。首先,幫助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實際上是迫切的。機動車發生事故後,如果事故車輛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險或者事故車輛逃逸,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救治的危險是真實存在的,是無法避免的。因此,把握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連帶責任,首先要立足於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以及對受害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交通事故責任主體連帶責任的認定應該從寬而不是從嚴。這是應用的第壹原則。其次,根據新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並傷人逃逸的情況,是要負嚴格責任的。也就是說,只要存在機動車造成事故並傷人逃逸的法律事實,就認定機動車壹方承擔全部責任,受害人作為自然人沒有過錯。在此基礎上,根據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被損害的權利應當得到有效的恢復和撫慰。這是維護法律制度與民事主體權利平衡的需要。

有人認為新交通法已經規定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基金賠付,說明傷者有救助渠道。這本身沒有錯。但目前新《匯法》的規定只是字面上的,相關的基金制度甚至三險制度還在籌備階段。這樣,在舊的事故措施已經廢止,新交通法的實施還需要壹定的制度準備的時期,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就會陷入真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我們認為基於過錯責任原則的連帶責任在現階段仍然是必要的。

3.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怎麽解決?

那麽,是否可以適用“連帶責任”的概念?如何申請?這要從現行民法通則、新通信法、賠償解釋的綜合適用來分析。

首先,新交通法的規定與適用連帶責任並不矛盾。“新交通法”在第76條的規定中,表述了“機動車壹方”,說明“機動車壹方”作為事故責任主體,“機動車壹方”包括具體責任人,新交通法中沒有規定。這樣,人民法院就有權力和義務進行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確定責任主體。壹方面,司法任務要求我們在實際辦案中回答當事人的訴求,這是義務;另壹方面,對於沒有具體說明和詳細解釋的部分,按照法律原則進行解釋,是人民法院的權力。因此,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可以由人民法院決定,這與新交通法並不矛盾。

其次,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可以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歸責原則。連帶責任是民法上的壹個概念,《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可見於“代理”和“侵權責任”章節。連帶責任是法律責任,立法目的是保證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賠償。連帶責任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減輕舉證責任,使請求權易於實現。連帶責任不是法律上的最終責任,不是最終的過錯賠償,而只是壹種臨時責任,是責任缺失時的權宜之計,為了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後,連帶責任人有權向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追償,使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最終落在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身上。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本文是關於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 * *侵權行為有三個特點:壹是主體的復雜性,二是行為的同性,三是結果的單壹性。其中,最重要、最本質的特征是行為的同性。所謂* * *行為雷同,應該有兩個要件。壹方面,在行為的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相互結合的關系;另壹方面,行為人之間存在著故意或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聯系。

根據上述特征,在現代民法中,對* * *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基於* * *的交往和壹致行動,例如,團夥盜竊、共謀傷害,2,基於違反* * *註意義務的過失,例如,經營者的過失,3,基於* * *和單獨過錯的行為。4、基於單獨過錯行為的組合。

我們認為,在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適用侵權行為法原理。壹般來說,機動車事故傷害案件符合第二類侵權行為:基於違反註意義務的過失。壹般來說,機動車壹方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事故行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如果機動車駕駛人與所有人不是同壹人,所有人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盲目同意駕駛人上路行駛,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則可以認定所有人存在主觀過失,符合* * *的構成要件,因此機動車所有人與單位、駕駛人構成* * *同壹侵權行為,認定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為了便於使用,主要以“是否盡到* * *的義務”為標準。例如,機動車所有人將其車輛借給無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準駕車型與機動車不符的駕駛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和車輛管理單位均有違反註意義務的過錯,按照侵權行為的認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關於薪酬解釋中“雇傭-贍養關系”的認定。根據該解釋,雇主可能對雇員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於機動車事故行為時,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之間的關系是“雇主與雇員”。該條認定的主要難點在於雇傭關系的認定。雇傭關系的確定可以參照《勞動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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