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從1級(100%)到X級(10%),每個等級相差10%。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1-10的賠償標準如下:
1、I B級等醫療事故為I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標為90%;
3.二級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標為80%;
4.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標為70%;
5.二級、D級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標為60%;
6.三級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標為50%;
7.三級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標為40%;
8.三級、丙級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標為30%;
9.三級、D級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標為20%;
10、ⅲE級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付指標為10%。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賠償項目1-10: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1-10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傷殘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不是無限的,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在確定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醫務人員是否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是否配合醫療機構按照診療規範開展診療活動。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和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