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三條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把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
(四)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語言文字標準化工作;
(五)組織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宣傳教育;
(六)指導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培訓;
(七)組織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日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不設辦公室的,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第五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通信、郵政、金融等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並指定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第七條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工作語言。
國家機關的會議語言、工作語言和交流語言應當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銘牌、印章、公文、標識和電子屏幕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第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基本教學語言。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課堂教學和其他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報紙、黑板報、講義、試卷和教師板書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提高學生正確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並將其作為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培養的基本內容,納入培養目標和相關課程標準,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和日常管理。第十條廣播電影電視制作播出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基本語言文字。
廣播電視播音、節目主持、訪談等。,應該用普通話。
影視屏幕字幕等宣傳用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第十壹條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術產品使用的文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圖書、報紙、期刊等中文出版物的正文、印刷註冊(表頭)、出版物名稱(表頭)、書名、封面(套)、封底、書脊和包裝裝潢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中文音像出版物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計算機漢字庫的字體設計、制作和軟件開發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十二條公共服務業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基本的社會服務語言。
商業、通信、郵政、文化、公共交通、鐵路、民航、旅遊、金融、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在為公眾服務時應當使用普通話。
許可證、票據、報表、電子屏幕、商品名稱及說明使用外文時,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
病歷和處方用字要規範。第十三條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
本省境內的山川、行政區劃、居民區、道路(街道)、橋梁、名勝古跡、旅遊景區(點)、教育基地、車站、機場等地名標誌和公共交通站牌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公共設施使用漢語拼音時,應加在漢字下方,不能單獨使用。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的碑刻、題字和書法標誌,提倡使用規範漢字。第十五條廣告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不得使用繁體字、廢異體字和簡化字;成語和詞語的使用不得濫用諧音詞。
用霓虹燈或其他材料制作的廣告牌、銘牌和永久性標語牌,應當保持其字形和表情的完好,有缺陷時應當及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