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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關於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規定》全文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紀律處分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2013年6月3日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紀律處分規定。《條例》第***18條自03年8月13日起施行。

津貼補貼只要是國家統壹規定的都會發。違規發放的形式有:1、自行設立新項目或繼續發放已明確取消的補貼和補助;2、發放津貼和補貼超出規定標準和範圍的;3、違反相關公務員獎勵規定,普遍以各種名義向員工發放各種獎金。4.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支出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5.違規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年休假津貼。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準。7.超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9.違規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等專項資金發放津貼補貼10。借籌備重大活動或慶祝節日之機,壹般變相發放給員工。

第壹條為了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執行財經紀律,規範補貼政策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津貼和工作補貼、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補貼、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新建項目或繼續發放已明令取消的補貼的;

(二)超出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發放補貼的;

(三)違反* * * * *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四)實行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支出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值班費和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 * * * *紀委、* * * *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補貼;

(七)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

(八)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發放補貼的;

(十)利用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典之機,向員工變相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與活動無關的物品;

(十壹)違反規定向掛靠單位(企業)輸送利益,然後由掛靠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義向政府雇員發放補貼;

(十二)違反規定的其他補貼。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利用職務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從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條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補貼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補貼形式在合夥人之間分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壹條在執行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嚴重違規發放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嚴重違規發放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對違反規定發放補貼的,責令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改,並清退和追回。

第十四條財政補助經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形,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處分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違反補貼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03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讀制定《處罰條例》的必要性

補貼問題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準比較低,標準全國統壹。考慮到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調整補貼。然而,由於相關規定不明確,壹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管,壹些地方和單位的補貼發放逐漸失序。除國家統壹的工資政策外,各地、各單位普遍自行制定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範,水平不斷上升,不僅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在壹定程度上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補貼發放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加強幹部隊伍和廉政建設,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補貼的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分配方式逐步統壹,地區和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得到初步緩解,建立了規範的補貼分配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補貼分配混亂的局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同時,規範補貼也存在壹些障礙和問題:壹是壹些地方政府調控引導力度不夠,少數市以下地方機關有盲目提高公務員補貼水平的傾向;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罰約束機制不健全。壹些地方、部門和單位提高改革補貼標準,亂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的現象逐漸出現。三是同壹城市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收入分配關系需要進壹步理順;四是財政支出壓力明顯加大。改革和標準化工作需要考慮的問題越來越多,平衡各方利益的難度越來越大。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現象死灰復燃,下壹步工作紮實推進,需要規範如何懲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以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發布《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適用〈中國城市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補貼處罰規定》出臺後,它和《解釋》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違規發放補貼黨政紀問責制度。

論“補貼”的範圍

在規範補貼的實踐中發現,壹些地方和單位為了規避有關規定,不以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發放錢物,給這些亂發放錢物的違法行為造成了處理難度。為了便於實踐中掌握,避免各種名義濫發錢物的情況發生,規定中包括了各種津貼、補貼、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津貼和工作補貼、生活補貼、退休人員補貼、改革補貼、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補貼是指根據規範職務消費、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的要求,將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進行改造後發放的貨幣補貼。這樣,它與現行的補貼項目和分類相對應,並與規範補貼的相關文件相銜接。

論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的構成

按照工資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實行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公務員的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壹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實行全國統壹標準。二是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發放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崗津貼、相當於本人65438+當年2月基本工資的年終壹次性獎金。國家標準統壹。三是規範補貼,包括工作補貼和生活補貼,各地標準不壹。四是改革補貼,即把單位原來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進行改造,直接發放給公務員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提租補貼、供暖補貼和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和公務用車補貼。由於各地改革進度不同,其具體項目和標準也不同。

實行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壹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全國統壹標準;二是國家統壹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崗津貼,全國實行統壹標準;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績效工資和激勵性績效工資。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壹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額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的總額內自主發放;第四,改革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準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是根據權限發的,有的地方是和權限不壹樣的。

論《處罰條例》的適用對象

根據紀委、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批準參照執行。因此,條例第三條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執行。

對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紀律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追究紀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裏所謂的直接責任人,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補貼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的人;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壹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補貼的決定,或者疏於管理,對違規補貼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違法違紀的懲戒責任主體,是因為懲罰是附加在自然人身上的壹種制裁。沒有這個條件,懲罰就不可能存在。單位本身無法承擔處罰的後果。因此,單位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

《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費由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條例所列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形,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主要考慮: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於2002年9月1日生效。根據這壹規定,除“法律法規授權和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受到處分。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和適用的處分,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違反財經紀律的處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應予處分;第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比較原則。為便於操作,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紀律處分時,可以參照《紀律處分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處分情形。

論違規發放補貼的表現形式

紀律規定中列舉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表現形式,與《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適用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基本壹致。第壹,第四條根據具體執紀執法工作中的常見情況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單位提供的意見建議,總結列舉了違反財經紀律的典型行為,如設立新項目或繼續發放已明確取消的補貼、超出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補貼、規範後繼續以有價證券和實物形式發放補貼等。二是在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了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將國有資產變相私分給個人、不按規定核算津貼補貼、因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對轄區內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不予制止和查處等八種違法違紀行為,並設定了具體的處罰種類和等級。

論刑罰級別的設定

基於違規發放補貼的不同表現,可以概括為違反財經紀律、廉潔紀律、失職瀆職等。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處分條款設置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此外,為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造成的損失,《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專門規定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理方式,即“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予以清退並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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