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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良性違法?

NPC的領導們,妳們好:

我叫高多友。我是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金井鄉西王村的。中國現在是壹個法制健全的國家。現在我把這判決書郵寄給妳。回頭給妳看。

我知道下面法院是怎麽辦案的,也知道為什麽有那麽多人沖信訪線。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為什麽這麽簡單的壹個案子,2004年就被人大督辦了,到現在都沒有解決。我要求的不算多。它只要求依法追究法官林靜的刑事責任,並由公安部對貸款進行重新評估。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0)運亞·敏二載字第529號

原告運城市金井農村合作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王喜祿,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男,52歲,金井鄉基金會代理人。

原審被告人高多友,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漢族,運城市鹽湖區金井鄉西王村農民。

原審原告運城市金井農村合作基金會與原審被告高多發生借款合同糾紛。2000年,我們醫院。

(2000)景雲壹第529號民事調解書於8月17日作出,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原審,被告人高鐸。

如有申訴,本院於2002年12月10日以(2002)運鹽設監字第23號民事裁定再審。又

庭審中,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審被告到庭。

訴訟現已結束。

原審查明,1997年10月5日、1998年3月21日、12月18日,被告高多曾跟隨原告。

處分三次* * *借款2630元,未支付利息。庭審中,被告人承認欠款情況屬實,並表示積極還款。基礎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1。被告高多欠原告壹筆借款;2.

630元及利息於2000年8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費140元,其他訴訟費

五十元,* * * 190元由被告高多友負擔。

調解書生效後,因原審被告人上訴,該案由我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

不清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重審。

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高多於1997年10月5日向原審原告基金會借款630元,1998年3月,

21號借1,000元,兩次* * *借1,630元,2002年9月利息部還清。上述事實的原審判決是

對起訴狀沒有異議,並已當庭確認。關於原審原告的起訴狀,原審被告於1998年12月18日借款1000。

再審中稱原審被告已於2002年7月5日清償。因為代理人沒有抽欠條,出現了訴訟錯誤,原審被告。

否認。再審還查明,原審未開庭審理,雖有調解書,但並非原審,且兩被告均簽字,並將調解書送達原審被告。

原審被告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原審程序嚴重違法。由於違反程序,原審事實不清。

本院認為,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審原告主張的證據未當庭質證。在雙方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

形成了調解書,違反了法律。原審原告起訴的借款金額雖有錯誤,但原審被告向原審原告借款1630元,應予清償。

(訴訟後已還清全部本息)。原審被告已經證實了這壹點。原審調解書應當依法撤銷,再審時應當追究原審被告人的責任。

原審原告誣告,應另案處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中國

中國人民* * *和國家法總則第108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撤銷(2000)景雲壹字第629號民事調解書。

二、原審被告高償還原告運城市金井鄉。

合作基金會借款1630元,並附有利息(欠款及利息已於2002年9月全部還清)。

本案壹審受理費140元,其他訴訟費50元,共計190元,由壹審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

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趙國強

童惠英法官

代理法官毛穎庭

2003年3月3日

職員李奇

高薪聘請律師

我叫高多友,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金井鄉西王村人。因被誣告到鹽湖區法院,法院法官林靜未經審理偽造調解書(原審法院再審判決書為證)。但是,由於法官林靜現在被調到了山西省太原市的黃河電視臺,各級官員互相包庇,所以法官林靜壹直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不要重新鑒定原來的借條。現在我想不惜壹切代價請壹個有正義感的律師為我討回公道。

我的聯系電話是0359-895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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